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十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十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第十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回避第十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十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十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章诉讼参加人第节当事人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编审判程序第十章第审普通程序第节起诉和受理第百十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百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百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百十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百十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在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节审理前的准备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第十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回避第十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十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十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章诉讼参加人第节当事人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十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十条当事人方或者双方为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十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章审判组织--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的案件。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十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十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百十条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日内告知当事人。第百十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第百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第百十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第节开庭审理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第百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百十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十条当事人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十条诉讼标的是同种类当事人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第十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第十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月内......”。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十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十条当事人方或者双方为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十条当事人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十条诉讼标的是同种类当事人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第十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第十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2022年1月1日生效。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百十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百十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百十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百十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第百十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百十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第十章诉讼费用第百十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百十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十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章审判组织--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的案件。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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