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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使用人替代责任制度研究论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30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5 20:16

《使用人替代责任制度研究论文》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对第三者造成权益侵害,此时雇员雇主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条并未明确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使用者对被使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规定使用者有权对被使用者要求追偿。笔者认为,责任承担者的认定,应秉持公平原则并且对受害人进行有效合理的保护,进而规定使用者与被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参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进行完善。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实因为被使用者的职务行为受到了侵害,则对使用者或者被使用者单独提起诉讼,或者是同时对使用者和被使用者提起诉讼,进行追偿和相关诉求,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受害者的利益诉求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同时也能及时地获得赔偿。完善使用者替代责任的程序法首先,要对使用者替代责任纠纷中的原告范围进行明确。民诉法意见第和条中明确规定了在使用者替代责任的纠纷诉讼案件中被告的确定标准......”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在他们的立法上也有相似的表述,主要观点认为如果是被使用者在完成职务任务的过程当中有对第三人侵权行为,则使用者与被使用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使用者可以对被使用者要求追偿。与此同时,各国近年立法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而有关行使追偿权的事宜,则般设置有限制条件,以免该项权利对公平造成影响,例如在德国的判例当中,普遍认为唯有被使用者在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使用者承担补偿责任,如果只有轻微过失,使用者对被使用者不享有追偿权。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条也有相关规定。但侵权责任法没有相关明文规定。有学者认为当被使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使用者对此承担替代责任时,使用者的损失应当属于用人单位自身内部的事情,应当在内部得到解决,例如解除合约降低待遇罚款等措施来对被使用者进行处罚,或者以违反雇佣合同为由,让被使用者承担起违约责任......”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使用者要担责。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利益受损的人是权利申请人,但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存在差异,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立法例第,连带责任立法例,在此立法下使用者与被使用者被视为共同责任主体,受害人有权向二者同时请求赔偿。德国民法典第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第条日本民法典第条韩国民法典第条均作了此种规定。第二,框定了使用者是唯偿还被侵害者损失的主体的立法模式,该模式下所有的责任均由使用者力承担,罗马法便是这立法模式的代表。但是这种立法模式依旧具有定的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实施困难,同时也从客观上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因而只有少数的国家采用,例如捷克比利时等。我国法律规定的外部责任承担模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条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责任主体的确定有着相对应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使我在写作时具有宽广的视野,也使我加深了对本专业知识的理解与思考。最后,再次向关心帮助和指导我的恩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上进行分析,使用者的事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其所从事的事业,同时还包括与其相关的其他业务,如附随业务等。也就是说,在具体认定被使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时,应注重内在联系标准。凡与雇佣人所委办职务具有通常合理关联的行为,对此雇佣人可为预见,事先预防,并计算其可能的损害,内化于经营成本,予以分散。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第页被使用者的侵权行为第三人遭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使用者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使用者存在过错。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损害事实是指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第三人应指除了雇主及致害雇员以外的其他所有人。被同使用者雇用的司机和司机的助手等共同被使用者相互之间亦为第三者......”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被使用者的经济和社会实力般都是处于弱势,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较弱,反而是使用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而且还能够以购买相应的保险等手段来转嫁其遭受的损失,在这情况下若赋予使用者追偿权,则有悖于公平正义原则。笔者认为,被使用者理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原因是被使用者作为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是理所应当。如果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第条雇主有权对雇员要求追偿的前提是雇员故意或其重大过失导致了侵害结果,且雇主已经向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部赔偿责任被认定由使用者来承担,而使用者又没有向被使用者追偿的合法权利,那么使用者的权益势必受到危害,这样有悖于公平原则。正如张民安在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所述。所以,若禁止使用者的追偿权就会导致对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的惩处过轻......”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但从对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条第条规定的分析可看出,我国立法采用的是使用者单独承担替代责任这立法模式。对此,有学者对此进行了较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条的规定较为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需要,因其对使用者的追偿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侵权责任法第条第条虽然对该问题进行了定的明晰,但是却缺乏定的灵活性,虽然立法是为了维系公平,但是在法律规定中较为单地偏向使用者独自承担替代责任,尽管是出于使用者与被使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进行设计的,但依江平米健主编罗马法基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页罗马法的建立即基于这立法模式,罗马法中规定,旅馆和马厩的奴仆及船上的佣奴对旅客或顾客造成损害,其主人必须赔偿。船舶主人店馆的主人等其为奴仆或佣奴的行为而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主人选任或者管理不当和主人尽了切注意义务,损害完全由奴隶或雇员的过错所致。杨立新著侵权法分则,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笔者认为,在使用者替代责任中,被使用者只能是侵害行为主体,不能是被侵害主体,因此不可能成为纠纷原告。其次,要对被告的主体范围进行明确。对于替代责任纠纷中的被告主体范围,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表述各有差异。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其第条所作的规定与民诉法意见第中的规定便有所不同前者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使用者被使用者可单独承担责任,二者也可承担连带责任。当出现纠纷时,受害人提起单独诉讼,则可以单独起诉使用者,也可以单独对被使用者进行起诉如果受害者提出连带责任诉讼,那么可以对使用者和被使用者同时进行起诉。而后者规定被告是法人组织接受劳务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兹认为,被使用者在代单位切实行使职务的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了权益侵害,此时权益人实际上可看做是受到了单位和被使用者二者的侵害,因此在追偿和起诉等方面,受害者具有选择权,即选择用人单位和被使用者单方......”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第页由用人单位单独承担责任就是因为雇主承担责任的资力更为强大,更具有履行侵权损害赔偿债务的能力,而雇员的赔偿能力相对较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就没有必要将承担责任能力较弱的雇员拉进来,作为赔偿义务主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旧对被使用者的保护进行定的倾斜,看似出于公平正义,但这模式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惩处过轻,不利于减少同类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这对于社会发展不利,使得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无法实现。况且,使用者的经济能力赔偿能力是否优于被使用者在些法律关系当中并不定,故很有必要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完善对于使用者追偿权的维护与保障。二内部责任承担目前,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对于使用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被使用者有权对相关主体行使追偿权进行了肯定,保障了被使用者的相关权益。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对该事项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阐述......”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无法实现切实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最终目标,这不利于社会发展。在实际案例中,法官往往会出于维护经济上的公平,因而不支持使用者有关追偿权的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条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适当地考虑规定使用者对被使用者的相关追偿权限,是考虑我国立法现状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有效办法。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二版,年,第页任何人,无论他行为时是为了谁的利益,是进行确定,增加其操作性和实效性。此外,基于用工关系对于替代责任认定的重要性,需要对用工关系的确认进行明确,兹以为采用控制监督标准较为合适。第三,对于使用者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需进行完善。使用者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明确规定包括被使用者有侵权行为第三人受到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在使用者替代责任承担的方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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