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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新版2019年12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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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新版2019年12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经营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对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立中药饮片追溯体系,保证中药饮片安全有效可追溯。第十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第章药品生产第十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十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第十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第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第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新版2019年12月1日生效。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的......”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第十条药品网络交易第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第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十条新发现和从境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销售。第十条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第十条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第十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第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第十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第十条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第十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十条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第十条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条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监督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实施药物临床试验......”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对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立中药饮片追溯体系,保证中药饮片安全有效可追溯。第十条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第章药品生产第十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十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第十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第十条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第十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生产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供应原料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等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第十条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第十条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的,应当具备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经营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第十条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第十条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第十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第十条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并核准。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第十条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第十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机制,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第十条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并核准。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第十条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第十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机制,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第十条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第十条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第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最新版2019年12月1日生效。第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应当执行检查制度。第十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条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监督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实说明和解释临床试验的目的和风险等详细情况,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第十条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第十条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第十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第十条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并审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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