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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最新版2021年5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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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最新版2021年5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十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第十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第十条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第十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第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条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第十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第十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第十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十条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第十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十条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第十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本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第十条国家实行动物疫情通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次修订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次修订目录第章总则第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章动物疫病的控制第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章动物诊疗第章兽医管理第章监督管理第十章保障措施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兽药和兽医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章兽医管理第十条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海关的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由海关总署任命。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最新版2021年5月1日生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第十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第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条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第十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第十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第十条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第章动物诊疗第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第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第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类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前款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条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第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第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类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前款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条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第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第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次修订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次修订目录第章总则第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第章动物疫病的控制第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章动物诊疗第章兽医管理第章监督管理第十章保障措施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第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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