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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版2021年6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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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版2021年6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第十条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第十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第十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第十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第十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第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十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十年的月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十年的月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十年的月日;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十年的月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第十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月日。第节表演第十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十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十条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第十条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第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十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第十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版2021年6月1日生效。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第十条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第十条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定行为等措施。第十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第十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第十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第十条本法第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第十条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第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十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第十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版2021年6月1日生效。第十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十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由国家享有。第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十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十年的月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十年的月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十年的月日;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十年的月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十年的月日;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十年的月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第节权利的限制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第十条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年月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第十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十年的月日;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十年的月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第节权利的限制第十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第十条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十年的月日。第节录音录像第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版2021年6月1日生效。第十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十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十条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第十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定行为等措施。第十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第十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第十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第十条本法第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第十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十条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年月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第十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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