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第十条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第十条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第十条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第十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条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第章建设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第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第章利用第十条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年平均产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对违反本法有关草畜平衡制度的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的纠正或者处罚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第条第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第十条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第十条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目录第章总则第章草原权属第章规划第章建设第章利用--第章保护第章监督检查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第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第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第章规划第十条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规划制度。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第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年平均产值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年平均产值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年平均产值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新草品种必须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从境外引进草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确保防火需要。第十条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第十条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第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第十条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第十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第十条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年平均产值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年平均产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对违反本法有关草畜平衡制度的规定,牲畜饲养量超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的纠正或者处罚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第条第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第章利用第十条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第十条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第十条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第十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十条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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