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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最新版2018年12月29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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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最新版2018年12月29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最新版2018年12月29日生效。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未按本法第十条和第十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第十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第十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第十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十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第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十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十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十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最新版2018年12月29日生效。第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十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十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第十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第十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第十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夜间是指晚十点至晨点之间的期间。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第十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第十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第十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十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十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十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十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第十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十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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