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百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百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百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百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百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造成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倍以上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倍以上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百十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第百十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百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百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百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新版2020年9月1日生效。第百十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百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百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造成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倍以上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倍以上倍以下计算罚款......”。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第百十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第百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次修订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次修订目录第章总则第章监督管理第章工业固体废物--第章生活垃圾第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章危险废物第章保障措施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第百十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第百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第十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第十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第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第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第百十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百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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