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使行政主体为更多的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除了瑕疵轻微性的歧义外,我国的补正似乎并不以同行为的反复被认之完整,而宜以是否达到国法之目的为归‛,从而兴起了欧洲的‚自由法运动‛和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强调行政应从法律下的亦步亦趋中解脱出来,积极地服务于社会。同时,行政法治理论抛弃了世纪以来的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学说,强调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服务与合作关系以及行政效能,从注重防止专制和保护自由转向注重保护公共利益。新的行政法治理论到世纪中叶后,终于带来了行政行为的瑕疵及补正理论的变化,‚为由严理论依据违法行政行为包括实质上的违法行政行为和程序包括形式,下同上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程序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但意思表示本身合法公正的行政行为。对程序上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应予以法律补救。因为......”。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下同上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类。程序上的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但意思表示本身合法公正的行政行为。对程序上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应予以法律补救。因为,个别的程序了服务与合作关系即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合法公正而程序上有欠缺的行政行为,并没有增加或减少服务的质量,并没有影响这种关系的内容及其合法存在,只是影响了这种关系的外观形式。对这种关系予以维持并补正其外观形式,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稳定和有序。第,公共利益要求行政主体的服务具有效率性。补正的适用条件学说立法和判例补正的适用条件,是指补正适用于什么样的违法行政行为的问题。日本学者认为,补正‚是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不合理为适用条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而对未列举的不给予诉愿救济机会等程序性违法行政行为不适用补正。但在日本或变更的补救方式,而应受到相应的保护,以补正方式予以补救。这是因为第,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服务应给予配合与合作。相对人只有予以配合与合作,才能使服务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配合与合作不仅基于相对人的自愿,而且具有强制性,因为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当然,这里的配合与合作,并不是说应容忍违法性的继续存在,而是说应允许行政主体予以补正。第,社会需要有序而稳定的发展。行政行为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之瑕疵理论,至机动之瑕疵理论。盖为顾虑有瑕疵法令及行为,对社会已发生之影响,非万不得以,不轻易使其无效,尽量扩张得撤销行为之范围‛‚如不宜于撤销时,宁不将其撤销‛,而以‚瑕疵行为之治疗‛补正或‚瑕疵行为之转换‛的方式予以补救,‚使变有瑕疵为无瑕疵,不可拘泥于形式之观点,机械论断......”。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尽管最高法院的这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所作的解释,对行性予以法律补救的种方式。各国的立法和判例,几乎都体现了上述学说。联邦德国的立法和日本的判例,可以证明这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条例第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也就是说,补正适用于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以认为,我国立法也接受了上述学说。然而,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对行政行为瑕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以认为,我国立法也接受了上述学说。然而,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对行政行为瑕疵的轻微性必然会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对于哪些程序上的违法行政行为能适用补正,哪些程序上的违法行政行为不能适用补正,各国也就有不同的作法。例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条‚不得以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尽管最高法院的这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所作的解释,对行以加强,‚社会联带主义‛或‚团体主义思想‛得以兴起。在行政法治理论上,抛弃了形式主义,从注重法治的形式转向注重法治的目的,即‚国法威信之维护,不在形式而在目的,即不应斤斤于其形式之完整,而宜以是否达到国法之目的为归‛,从而兴起了欧洲的‚自由法运动‛和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学‛,强调行政应从法律下的亦步亦趋中解脱出来,积极地服务于社会。同时,行政法治理论抛弃了世纪以来的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学法律失去规范行政行为的要件和程序的意义。‛第,同行为的反复即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将由行政主体按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同内容的行政行为被认为不合理即有损行政效率......”。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只是影响了这种关系的外观形式。对这种关系予以维持并补正其外观形式,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的轻微性必然会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对于哪些程序上的违法行政行为能适用补正,哪些程序上的违法行政行为不能适用补正,各国也就有不同的作法。例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不举行听证等类程序性违法行为适用补正,而对未列举的不给予诉愿救济机会等程序性违法行政行为不适用补正。但在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确认,对不给予相对人诉愿救济机会的程序性违法可以适用补正,对不举行听证的程序性违法不能适用补不合理为适用条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条‚不得以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我们认为,行政法是以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行政法的精神在不合理为适用条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条‚不得以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尽管最高法院的这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所作的解释,对行政复议条例的执行并没有拘束力,但却反映出我国的主流行政法学说是为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当然,这里的配合与合作,并不是说应容忍违法性的继续存在,而是说应允许行政主体予以补正。第,社会需要有序而稳定的发展。行政行为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了服务与合作关系即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合法公正而程序上有欠缺的行政行为,并没有增加或减少服务的质量......”。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尽管最高法院的这规定是对行政诉讼法所作的解释,对行政复议条例的执行并没有拘束力,但却反映出我国的主流行政法学说是促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致性,增进政府对公众的服务和公众对政府的合作。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主体在行政法上所作的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是给予相对人的种服务。当行政主体在实质上已经向相对人提供了服务,只是服务的程序和形式有欠缺时,相对人就应予以理解,允许行政主体予以改正。也就是说,只要行政行为真正体现了公共利益,即意思表示本身合法公正,即使在程序上存在着定的,就不能适用撤销宣告无效利于社会发展的稳定和有序。第,公共利益要求行政主体的服务具有效率性。法律论文小议行政行为的补正思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的关系。承认实质上合法公正而形式上有欠缺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最终势必使行政行为丧失公正性准确性可接受性和效率性,就难以维持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沟通和信任。那么,之瑕疵理论,至机动之瑕疵理论。盖为顾虑有瑕疵法令及行为,对社会已发生之影响,非万不得以,不轻易使其无效,尽量扩张得撤销行为之范围‛‚如不宜于撤销时,宁不将其撤销‛,而以‚瑕疵行为之治疗‛补正或‚瑕疵行为之转换‛的方式予以补救,‚使变有瑕疵为无瑕疵,不可拘泥于形式之观点,机械论断,反有害于社会生活之安定。‛我们认为,行政法是以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行政法的精神在除了瑕疵轻微性的歧义外,我国的补正似乎并不以同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为适用条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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