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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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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每年月十日为植树节。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十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倍以上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倍以上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违反本法规定......”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章总则第章森林权属第章发展规划第章森林保护第章造林绿化第章经营管理第章监督检查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第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第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第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第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第章造林绿化第十条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第十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第十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第十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第十条国家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扶持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市场化收储担保。第十条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矿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第十条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第章经营管理--第十条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第十条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第十条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第十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第十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般不超过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十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第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第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第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月十日为植树节。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矿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城市造林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第十条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第章经营管理--第十条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章总则第章森林权属第章发展规划第章森林保护第章造林绿化第章经营管理第章监督检查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第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第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第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第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第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第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第十条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第章森林保护第十条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生效。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十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倍以上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倍以上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十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第章发展规划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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