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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15年3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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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15年3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个工作日。第十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第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第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第十条国家实行统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第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十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15年3月1日生效。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第十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第十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第十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第章质疑与投诉第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第十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第十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第十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至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第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第十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第十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第十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第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询问质疑答复情况;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条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第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询问质疑答复情况;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条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十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第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第十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第十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个工作日。第十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第十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第十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第十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第十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第十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第十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第十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第十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第款第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第十条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第项第十条第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第十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第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个工作日。第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第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第十条国家实行统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第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十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最新版2015年3月1日生效。第十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第十条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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