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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新版2021年1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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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新版2021年1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百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第百十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第百十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第百十条行纪人与第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百十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百十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十章中介合同第百十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百十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百十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百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第百十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百十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但是第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人的权利的,第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人的抗辩。第百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第百十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百十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百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百十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百十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第百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百十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百十条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第百十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依据本法第百十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分编准合同第十章无因管理--第百十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第百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款规定的义务。第百十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第百十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第百十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第百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十章不当得利第百十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百十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百十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百十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第编人格权第章般规定第百十条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第百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百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百十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百十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百十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百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百十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百十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百十条第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第百十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百十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般物品予以赔偿。第百十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第百零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第百零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百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第百十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第百十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第百十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第百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百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第十章行纪合同--第百十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百十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百十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第百十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第百十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充分的详细性和完整性。——“.....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百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百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百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百十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人。第百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百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第百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第百十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章仓储合同第百零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百零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致时成立。第百零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第百零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百零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第百零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限;仓储费;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第百十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百十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百十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百十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百十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第百十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

8、以下这些语句面临几个显著的问题:标点符号的使用不够规范,影响了句子的正确断句与理解;句子结构方面,表达未能达到清晰流畅的标准,影响阅读体验;此外,还夹杂着一些基本的语法错误——“.....不减收仓储费。第百十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第百十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百十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十章委托合同第百十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百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切事务。第百十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百十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百十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人,受托人仅就第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人的除外。第百十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第百十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人订立的合同,第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人的除外。第百十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人订立合同时,第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人的权利。但是,第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人披露委托人......”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第百十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十章合伙合同第百十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百十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第百十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第百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百十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百十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百十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百十条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致--同意。第百十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第百十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百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第百十条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百十条合伙合同终止后......”

10、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第百十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百十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百十条因当事人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百十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第百十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百十条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第千零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编第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千零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千零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千零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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