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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法律论文: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论文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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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论文》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般都包括被调查的外国生产者出口商进口商,只是欧盟限制进口商必须与国外出口商有关联交易,因为独立的进口商可以将征收的反倾销税转移到进口商品的价格上。同时,美国还将利害关系方扩展到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并且十分重视工人联盟以及同业协会的作用,并赋予外国政府原告资格,这是欧盟所没有规定的。欧盟略显保守之处还表现在它对于特权原告的规定,其原告资格主要来源于其地位,其着眼角度主要是为了维护欧盟自己的反倾销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法审查。其中主要包括以下类被调查的外国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等生产或制造该产品的外国政府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批发商等被认可的代表生产同类产品的美国工人的联盟以及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行业协会。由此可见,美国对利害关系人的规定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法律论文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论文。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可分为两类,类是无效之诉......”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我国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主要集中在规定的第条。规定的第条对第审管辖法院作了如下规定,认为是被法律论文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论文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做出决定的,只有名义上的决定权。笔者不那么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虽然关税税则委员会是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做出决定的,但是关税税则委员会仍然是依据国家赋予其行政权,独立行政,国家经贸委也只是种建议,所以也应该列入,只是当原告提起诉讼时,可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以防止出现双方互相推诿的局面。总结之,规定对于被告规定得过于原则化,含糊其辞,应该具体明确化,以增强实践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应当专化对于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欧美采取的是两种不同的模式。美国模式是在原本的法院组织体系外另设专门的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院进行审理而欧盟模式则与此相反,它仍是在原有的法院组织体系内来进行司法审查,不再另设专门的法院......”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因为进口经营者是反倾销税的直接承担者,旦若被征收了反倾销税,为了能够确保利润,他必然会将高额的税负转移到进口商品上来,这必然会使其在商业价格激战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见征收反倾销税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本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论文论文摘要在我国加入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不仅是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又重大举措,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本文试从美国和欧盟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受案范围诉讼主体管辖法院以及审理过程等个方面出发,结合我国的这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切实的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由此可见,欧盟不仅可以对调查当局的最终裁定提起司法审查,而且还可以对初步裁决提起司法审查,而美国则不予受理,可见,欧盟规定的范围更加广泛,此外,双方均可以对不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结合我国的这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切实的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由此可见,欧盟不仅可以对调查当局的最终裁定提起司法审查,而且还可以对初步裁决提起司法审查,而美国则不予受理,可见,欧盟规定的范围更加广泛,此外,双方均可以对不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欧盟对于调查机构的不作为之诉还规定了种类似行政复议的必经程序,即预先提起程序,以防止滥诉的出现。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也的第条中明确指出我国采取的是美国模式,即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结合司法审查的结果,在规定的第十条的第款中,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可见,这规定与前面第条中的事实审和法律审是相互照应的......”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还可能转化为国际政治纠纷,这样既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在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机制刚刚启动和不完备的情况下,就更不应该像欧美那样作扩大解释了。还有个问题,就是规定中指出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组织,这个组织包不包括美国法里所说的同业协会呢笔者认为是包括的,同业协会在国外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已经有目共睹,而在国内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中也理应成为带头人。至于被告,规定只是以概括性的语言指出是做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般认为有家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学者提出,关税税则委员会不应列入被告,因为它从始至终都只是起到橡皮图章的作用,只是根辖法院以及审理过程等个方面出发,结合我国的这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切实的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法律论文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论文。从对美国和欧盟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充分的详细性和完整性。——“.....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不应该征收反倾销税,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他当然有理由成为原告。根据美国法典的有关规定,外国政府也可以成为原告,规定里面显然将其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旦涉及政府,便可能引起的不仅是国际经济方面的纠纷了,还可能转化为国际政治纠纷,这样既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安定与团结,在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机制刚刚启动和不完备的情况下,就更不应该像欧美那样作扩大解释了。还有个问题,就是规定中指出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组织,这个组织包不包括美国法里所说的同业协会呢笔者认为是包括的,同业协会在国外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已经有目共睹,而在国内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中也理应成为带头人。至于被告,规定只是以概括性的语言指出是做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般认为有家外经贸部将其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旦涉及政府......”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但是如果我们采取欧盟模式,对全部事实撒手不管的话,不仅会让反倾销司法审查流于形式,而且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规定背道而驰,从这个方面来说又反证了前面所说的设立专门法院的必要性,因为在事实审中必然会涉及太多复杂的专业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专业训练的人才。在规定的第条第条和第条中对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做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应对被诉的反倾销行政行为,而我们立法应该做出超前立法,即在定的社会关系形成以前便预先以立法的形式对这种社会关系做出调整,更何况已经有系列的司法解释作了奠基,不能仅仅因为行政案件与经济民事和刑事案件相比数量较少,或是考虑与法院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不致而不敢迈出改革的第步。所以,笔者认为还是设立个专门法院比较好。司法审查的过程应细化对于司法审查的过程中,欧美也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模式,欧盟采取的法律审的模式,而美国采取的是法律审和事实审相结合的审查模式。美国年关税法第条中......”

8、以下这些语句面临几个显著的问题:标点符号的使用不够规范,影响了句子的正确断句与理解;句子结构方面,表达未能达到清晰流畅的标准,影响阅读体验;此外,还夹杂着一些基本的语法错误——“.....法院就可以将案件发回,这种事实审并不是事必躬亲,它是在对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对证据是否确实和充分以及是否符合取证程序等进行的裁决,不适用重新再来标准,并且法院不理而欧盟模式则与此相反,它仍是在原有的法院组织体系内来进行司法审查,不再另设专门的法院。具体而言,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初审法院是国际贸易法院,而上诉法院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般只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审查事实问题在欧盟,既可以直接向设在卢森堡的欧共体初审法院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也可以根据欧盟各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提起诉讼。欧洲法院的职责是对共同体机构所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的不合法性进行评价和鉴定,而依共同体法律规定而征收反倾销税,是成员国的事务,对成员国机构征税程序中的不公正行为,相关企业不能通过欧洲法院来进行干预......”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所谓无效之诉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做出关于欧洲议会理事会所颁布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不具有效力的宣告。而不作为之诉则是指当理事会或委员会因未能采取行动而违反欧共体条约时,各成员国或共同体的其他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使法院确认此项违法行为。但是此诉必须有个预先提起程序,即原告必须在获悉共同体机构不作为违法行为之后定时规定的第条和第条也对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原告是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被告则限定在做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可见,我国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基本上是与欧美的规定相接轨的,并且与美国保持致的是我国并没有对进口经营者进行分类,也就是说独立进口经营者也享有诉权......”

10、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即预先提起程序,以防止滥诉的出现。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定的第十条的第款中,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可见,这规定与前面第条中的事实审和法律审是相互照应的。法律审是责无旁贷的,但是如果我们采取欧盟模式,对全部事实撒手不管的话,不仅会让反倾销司法审查流于形式,而且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规定背道而驰,从这个方面来说又反证了前面所说的设立专门法院的必要性,因为在事实审中必然会涉及太多复杂的专业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专业训练的人才。在规定的第条第条和第条中对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做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应对被诉的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是根据其案卷记录来审查其被诉的反倾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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