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但未规定最高额质押。物权法对此 作了规定。 留置制度方面 增加了企业之间的留臵可以不受同法律关系的限制的规定。 何为留臵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臵该项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 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臵是项法定担保权,不需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留臵原则上应基于同法律关系。 第二章特殊担保情形的认定 诉讼程序中的担保 又称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担保,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或者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责令 有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担保,包括财产保全担保先予执行担保执 行担保。 对于此类担保,法院般不作为案件受理,对于诉讼担保如何处理实 践中的做法是先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不能或不足清偿时,可直接裁定执行 诉讼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的财产。 银行承诺监督专款专用问题 实践中,些银行为承揽业务......”。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存续期是指交易合 同的存续时间决算期是指债权额确定的时间清偿期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如决 算期约定不明,应按以下原则处理以主合同届满之日即视为决算期如清偿期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担保合同存续期届至即为清偿期届至。 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约定了债务清偿期的,为期满之日起个月。 未约定的,自最高额担保终止或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 知之日起个月。 第五章反担保 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反担保是针对本担保而言的,反担保的方式保证 抵押质押,但留臵和定金均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下, 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依反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 权,那么如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承担赔偿 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 保人分担赔偿责任......”。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前款规 定的股东或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司章程未授权,董事会自主决议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大会追认 方有效,否则无效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是权利机构,如无其他无效情形,担保 当然有效。 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实践中,经常有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无条件与不可撤销担保。对于 此类约定如何认定期效力责任。 效力 在对外担保中,应解释为担保并发生效力,按照国际惯例来认定担保人 的责任。但由于我国不承认担保的效力,因此,在国内担保中,该约定不能 认定担保,应认定为普通担保。 责任 无条件的法律意义 应解释为除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外,担保人不得行使任何其他抗辩权来对抗 债权人。所谓法定抗辩权是指因担保的从属性而生产的抗辩权和其他法律直接赋 予当事人的抗辩权,如债务未发生的抗辩权债务丧失强制力的抗辩权等而 凡需约定才能行使的抗辩权,如先诉抗辩权等......”。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合同有效。经营性用房出租校办工厂等 营利性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以其财产提供担保的,合同有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担保的效力 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般需要法人的授权,未经授权的,担保无 效,但法人分支机构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有效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均为企业法人,故其担保效力的认定应与其他企业法人 的公支机构同等对待。但由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全国级法人,可以作为 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不必由总行参加诉讼。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 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 年月日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担保问题作了修改 修订前条第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对本公司的股东或其 他个人提供担保 修订后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 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 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额......”。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不得再行使。因此,该约定至少应解释为连带责任担保。 不可撤销的法律意义 担保人不得单方面撤销担保。但该不可撤销的约定只是排除了当事人依 自己的意思对合同的撤销,对合同法第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不能排除。 因此,不可撤销除了排除担保人不能依自己的意思撤销担保外,并无实质意义。 恶意抵押 定义 恶意抵押,是指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个债 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 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恶意抵押如何认定,除了双方之间存在串通主观要件外,客观上,该债务 须已届清偿期,如未届清偿期,则谈不上恶意抵押。通常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为 债权人之设定事后抵押的行为,可直接推定双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属恶意抵 押。另外,设立抵押的目的在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则应认定 为恶意抵押。 效力 属可撤销的行为,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恶意抵押事实之日起年内行使......”。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 以最高额为限,低于最高额的,以实际债权额为限。 最高额担保设立前已存债权,经当事人协商致,也可以纳入最高额担保。 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事由 根据物权法第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可以 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设立之日起满年的,可请求确定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情形定种类交易终结继续性交易终止等。 被担保的债权基础关系消灭,如对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当借款违约, 致使合同在决算期前被银行解除的,担保人可以同银行对债权进行决算确定。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不包括抵押物被查封 或扣后发生的债权。 债权人或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的 法定其他情形抵押物被强制拍卖的 担保的范围 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最高额限额,但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得计入最高额......”。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撤销权消灭。 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根据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及情形,其法律责任分别不同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 果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仍然接受的,应当认定有过错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责任。即应先由债务人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担保人承担。此时,无效担 保人享有抗辩权。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损失。 担保人过错情形包括明知主合同无效仍担保的。 第四章最高额担保 最高担保包括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形式。 与普通担保的区别 体现在有最高额限制对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担保债权不确定 约定有决算期等四个方面。 担保范围的认定 最高额的认定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第条的规定,在最高额担保中......”。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承诺监督专款专用。 在出现纠纷时,银行该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监督专款专用的性质 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监督专款专用不是银行业范围的事银 行不可能做到对专款专用进行监督,更不可能保证专款专用。因此,银行出具的 专款专用监督保证函,没有实际意义,银行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条规定,银行未尽监督专款专用义务的,应 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债务加入 定义 是指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到原存债务关系中,共同承担对 债权的人债务。 责任 第三人并非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而是主债务人,其享有原债务人的抗 辨权,但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务承担的原因为由对抗债权人。 其他情形 如实践中经常遇到第三人仅仅在当事人的借还款协议中签字盖章,没有明确 担保的意思表示,就不能认定为保证行为。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作为担保人的效力 以公益性财产抵押质押的......”。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而不能小于所担保的债权,这就禁止了超额抵押。而物权法对此予以废 除,允许以价值低的财产担保价值高的债权。 在抵押权实现的事由上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物权法规定了除债务人到期 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外,当出现双方约定可以实现抵押物的情形时,债权人均可 要求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方式,除了诉讼程序外,增加了非讼程序,也就是说在当事人 无争议的情况下,可请求法院直接拍卖变卖抵押物来实现抵押权。 质押制度方面 动产质押 实践合同质物移交占有时生效诺成合同订立时生效交付设立 物权法第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删除了担 保法条第款关于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的规定。也就 说质押合同自双方意见表示致订立合同时即生产,只是移交质物占有时正式 设立。 权利质押 物权法第条对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了列举式规定,与担保法相比增加 了两项质押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应收账款。在性质上属于普通金钱债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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