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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最新版2019年4月23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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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最新版2019年4月23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第十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十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十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并报送。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最新版2019年4月23日生效。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十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十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十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十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部法律的决定第次修正目录第章总则第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章监督检查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最新版2019年4月23日生效。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的......”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年。第十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十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十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十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十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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