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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新版2023年1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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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新版2023年1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向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新版2023年1月1日生效。第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十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第章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第十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第十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第十条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追溯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第十条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国家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第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第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应当附具检疫标志检疫证明。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第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第十条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十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第十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第十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章总则第章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第章农产品产地第章农产品生产第章农产品销售第章监督管理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条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第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第十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进入农产品产地储存场所及批发零售市场。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标志检疫证明。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并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第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资质认定。第十条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十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新版2023年1月1日生效。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第章农产品生产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不具备配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统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第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十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第章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第十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可以根据需要进入农产品产地储存场所及批发零售市场。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章总则第章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第章农产品产地第章农产品生产第章农产品销售第章监督管理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条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第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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