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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问题)(最终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7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2-06-25 14:02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问题)(最终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因为在发行股票债券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者是合二为的。但是究其实质而言,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不过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种形式而已,二者应该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对于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应按法条竞合理论,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犯罪来论处。如果行为人先行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然后又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或者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来发现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牟利更快,从而选择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由于这两个行为独立于彼此,对两行为应分别定罪,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人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还是通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在本罪犯罪的对象的认定上都离不开对公众的界定。般认为,所谓公众就是社会上较大范围内不特定的储户,其内涵即是对象的不特定性......”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对于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主体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与非法活动的界限等众多需要明晰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第二,民间借贷主体范围不清。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自然人之间能否借贷,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正式的禁止性规定。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不清,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到底如何区分,就成了难以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目的与参与主体的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牟利,表现为资本货币的经营活动,吸收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群体。民间借贷行为属于民间调剂资金余缺的行为,般也不表现纯粹的资本货币经营活动。实践中,民间借贷尽管往往表现也为吸纳资金计算利息而预期高额的回报,且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如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或募集资金,企业向职工筹措资金认购股份等等......”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刑法第百七十九条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观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行为人违反现行的审批制度,都是在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向公众集资。在实践中,有时集资犯罪的行为人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却声称是在入股集资有时是在募集股金,却以向投资者借款的名义进行。这类行为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何区别,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十分相似,但是其区别可以通过对集资形式与集资实质的分析来予以认定。以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貌似牵连犯。但牵连犯的个重要特征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是在有着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犯罪行为人就完全有时间有机会转移赃款赃物。因此,按损失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往往导致本罪的定罪量刑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行为,这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集资为外在的表现形式,并具有些共同特征,如集聚的资金量大,犯罪所涉数额巨大,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应也比较严重受害人的人数众多,波及的社会面广集资行为方式具有隐蔽性,般与合法的融资行为之间的界限模糊。这些共同特征使得两罪之间容易混淆,因此,要准确认定两罪,就要抓住两罪的区别。两罪的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第,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秩序和金融监管秩序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不仅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第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在行为方式上,集资诈骗罪可以说是个复合行为非法集资和骗取集资款,客观行为具有双重欺诈性......”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如果该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则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实践中,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犯罪对象和行为内容方面具有相似之处,因而二者容易发生牵连和竞合关系,在处理上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即以实施集资诈骗为目的,方法行为又使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则同时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类似行为属牵连犯罪,应按牵连犯处罚原则从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同时又采用了诈骗的手段进行集资,即行为人既实施了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同时又实施了集资诈骗行为。在处罚时就应对采用诈骗手段实施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集资诈骗论处,对诈骗手段以外实施的部分非法吸收公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者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种民事法律行为......”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是通过民间借贷进行的。民间借贷中募集资金行为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旦违规违法运行,极易引发利益纷争人际冲突,甚至发生集会上访围攻政府机关等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面对这样的后果,司法机关容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查处违规违法的操作者。当前,民间借贷和本罪之间存在以下问题,致使在实践中两者间难以认定第,立法滞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目前我国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有最高人民法院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年发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及合同法第百九十六条及第二百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对民间借贷作了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之中,而且过于原则,对于非法金融活动,大多以禁止性规定为主......”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有的则按行为人不能偿还的损失数额认定。笔者认为,按公众实际交付的数额来认定本罪具有定的合理性,实际交付的数额是指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数额,减去案发前行为人返还存款人的利息本金投资回报后,所形成的数额。按实际交付的数额来认定本罪,充分考虑到了些案例中行为人为吸收公众存款先行扣除利息的行为,也符合设立本罪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目的。当然,对于行为人在案发前己经返还的公众存款,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从刑法的谦抑性的角度来说,这种方法具有定的合理性,损失的数额亦可以作为计算公众实际交付数额的重要参考。但如果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之后,还是按损失数额来认定本罪的数额,是存在疑问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损失的大小,往往和案发后追偿的行为有关,如果司法机关的追偿积极主动迅速力度大......”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又欺诈性地处分集资款,诈骗性明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行为方式上不具有欺诈性。诈骗方式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在本质上的区别之。第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企图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营利,行为人非法集资不是为了资金的所有权而是使用权。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直接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在具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以行为人通过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数额较大的集资款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能够归还集资款,但所吸收的资金确实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人也确有归还款项的意愿,最终不能归还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是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定是从吸收资金的主观态度来认定,如果行为人吸收资金没有特定的指向,只要能吸收资金,无论从谁那里吸收都符合其主观意愿的,可以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二是从吸收资金的方式来认定,只要行为人是通过向社会散布信息的方式来吸收资金,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故意,其行为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三是从吸收资金的对象来认定,如果吸收资金的对象多数为亲友以外的人员,则可以认定吸收资金的对象已经从熟人圈子扩大到社会,可以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按照刑法第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罪需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才能定罪处罚,而扰乱金融秩序的个重要方面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对数额较大不同司法机关有着不同的主张。有的是按行为人累计吸收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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