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领域实施行政垄断行为规定,在中国反垄断法中仍然是个空白。.缺乏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监管措施虽然中国反垄断法中有关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禁止性规定,但是它并没有规定与之相对应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如果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不能及时地被纠正,那么它将诱发更大危害黄,年。在实践中,许多行政垄断行为是以抽象行政行为方式实施,而许多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依照行政规章规定作出,但是这些规定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记录和同意。当实施行政垄断行为机关被起诉时,审判权往往掌握在原批准机关手中,而原批准机关通常很难否定他们自己审查批准法规和条例。另外,大多数国家将抽象垄断行为纳入到了司法审查范围之中,将其视为无效或不存在。但是中国反垄断立法在这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因此行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难以得到纠正。中国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垄断相关规定完善中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行政垄断规定所存在以上几个缺陷均需要进步完善,以下是我几点浅见。.以国外成熟经验为参考,增强中国反垄断法可操作性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执法,而对法律概念清晰阐释是准确执法前提,对法律规则具体描述是严格执法基础,但是中国反垄断法中关于行政垄断问题是非常复杂,许多法律概念尚未得到定义,更加具体法律标准和法律责任也有待进步确认。因此,中国反垄断法第章中内容可以被视为是规制行政垄断原则性法律规则,对基本原则进行阐述是项复杂而艰巨任务,正如当美国修改其反垄断法时,在其中添加了“有效判决”这词语,美国商业竞争局使用了个单词来解释这个词语。对通则进行解释是必要,只有尽快制定合适规则,并详细地解释原则性法律条文,才能提升中国反垄断法可操作性,并建立起统执法标准来依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行为。.建立多元化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体系中国过去法律仅仅以行政责任来规制行政垄断,却忽视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作用。想要更加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行为,应当充分考虑到行政垄断行为特殊性,建构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在内综合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垄断行为在维护特定竞争者利益同时侵害了其他竞争者竞争权,属于种侵权行为,因此行政垄断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尽管行政责任中也包含了行政赔偿制度,但行政赔偿范围毕竟是有限,为了更好地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反垄断法应当特别规定行政垄断受害者有提起民事诉讼并取得相应民事赔偿权利。与此同时,行政垄断行为有很大社会危害性,当它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时应当受到刑法调整,此外,行政垄断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远远超过了些受我国现行刑法规制经济犯罪案件和腐败案件,所以有必要对其采取刑事制裁措施。.建立独立反垄断执法机关,完善执法制度归根到底,中国法制建设是要解决实际问题,而反垄断执法机关设置也不例外。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高度独立。保持独立性不仅是行政垄断执法机关生命线,也是反垄断法意义所在,另外,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有效执法成功经验。另外,反垄断执法机关必须具备高度专业性,因为反垄断执法机关不是简单市场管理部门,它涉及到经济法律和管理内容,是个复杂工程,而专业组织体系是保证其有效运行重要因素。独立专业反垄断机构应当具有广泛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这是规范中国行政垄断需要,也是应对国际反垄断发展需要。.将概括模式与列出模式相结合以特别规定行政垄断范围由于中国反垄断法是以列出模式来界定行政垄断范围,它主要局限在商品交易领域,因此致使中国行政垄断监管范围过于狭窄且缺乏相应灵活性。结合国外相关经验,中国应当采取概括模式与列出模式相结合模式来界定行政垄断范围。方面,应当专门列出行政垄断主要表现形式,并增加规范服务行业领域行政垄断规定。根据这些规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得以迅速判断出有代表性行政垄断行为,并预测出其法律后果,提高工作效率。另方面,应当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数据,对关系到国计民生行业范围进行专门定义,这些行业垄断是受法律保护,而且同时应当明确对其进行保护范围和程度。对于非法扩大垄断范围行为,应当规定相应惩罚措施。综上所述,对行政垄断行为法律规制在中国才刚刚起步,中国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垄断行为法律规定还应该得到进步完善和具体化,行政垄断行为法律责任和执法机构权限还需要得到进步确认,对行政垄断监管范围还有待进步扩大,另外,还应当逐步建立起相应司法救济途径。与此同时,应当进步深化经济和政治领域体制改革,因为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和阻却行政垄断行为产生。总之,体制改革和法律规制双管齐下共同深化,才是解决行政垄断问题根本途径。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