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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理政第三卷第八主题增强忧患意识防范化解风险挑战PPT课件 演示稿32

该是具体现实,本质上应该是权利人行为自由,即他有作出种行为自由而不受强制。“此处所谓自由,侧重于法学角度,乃是指行为人具有可以作为或不作为选择。”义务,从私法角度来看,是指与权利相对应,主体须为给付法律拘束。给付指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从私法角度考查,权利义务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当事人非单性。由于权利义务是组对应概念,就同内容而言,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往往由不同主体承受。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交付货物义务和接受货物权利分别由出卖人和买受人承受,表现了当事人多元性。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般不被允许作为直接当事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当事人意思表达。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这种状态存在在通常情况下要求有双方合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可以作出当定情形出现时,权利义务在主体之间强制出现。根据上述特点,我们可以考查下监护是否具备了上述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监护人职责应当包括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被监护人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公民各项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人格权利,同时必须。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马玉龙我国监护制度中几个问题,政法论坛,年第期,第页。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权利不受他人侵害。在遇到侵害被监护人人身权益时,要积极地依法采取制止措施或保护措施。被监护人财产权利包括其特有财产和依法应当取得财产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这些财产,虽可合理使用,但非为被监护人利益,般不得处分。照顾被监护人生活,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应当给予被监护人以必要关心照料和安排,以满足其日常衣食住行需求。同时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精神病人康复及正常生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监护人年龄智力或健康状况因素,完全不能或者不能完全以自己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被监护人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时,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并承担赔偿义务。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体例自身缺陷及通则规定时社会生活条件与认识水平局限,通则对于监护规定既过于原则笼统,又带有计划经济浓厚色彩,因此在诸多方面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发展,在实际中可操作性也比较差。诸如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清监护种类混乱监护事务内容不明确对监护人权益忽视,等等。这都不利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完善,也不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同时也是与法律适应性和超前性相违背。因此,为了更好实现监护制度目,笔者针对这些弊端,谨就我国监护制度完善略作探讨。另外,以监护制度立法体例为标准,监护可以分为广义监护制度和狭义监护制度,所谓广义监护制度是指对切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法律规范总称。所谓狭义监护制度是指与亲权制度并行监护制度,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督和保护法律规范,为亲权制度对不在亲权保护下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法律规范,为监护制度。本文将以狭义监护未成年人监护为研究重点,在下述内容中,如无特殊说明,监护指代未成年人监护。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概述监护性质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设立了监护和保佐制度。监护对象主要是未适婚人和妇女,而保佐对象则主要限于精神病人,痴呆症人,聋哑人和胎儿等。罗马法监护制度是在家庭制度基础上出现,实际上是为了家庭利益而设代行家长权种形式。在当今各国,监护制度无例外地由国家立法编入了民事法典中,以保证社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不健全成年人承担起关心和照顾义务。法律规定这种监护,对监护人来讲,究竟是项权利,还是义务,历史上有不同说法,主要观点有监护权利说。该说认为监护是种身份权,是基于监护人特定身份而产生监护权。监护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制度并没有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而只是课以沉重负担。因此,就事实而言,监护是法律课加给监护人片面义务。监护职责说。该说认为监护制度纯粹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决不允许监护人借监护以谋取自身利益。监护是种社会公益性质公职。权利义务说。该说认为,监护既是种权利,又是种义务。说它是权利,因为方面监护人有自愿选择是否接受监护任务相对自由,如法定监护人以外担当监护人朋友。另方面,很多国家规定监护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说它是种义务,因为监护内容大多是要监护人承担起项职责。上述部分观点有待商榷,虽然监护制度中监护人大都基于与被监护人特定身份关系产生,如对未成年人监护,是基于亲权欠缺,而由亲属权发生,具有定身份关系人,才能担任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监护,产生于配偶权和亲属权,先由精神病人配偶为监护人,如无配偶或配偶不能担任监护人,则由其他近亲属担任。但是,在被监护人没有上述亲属时,还可以由其他公民组织担任监护人。第种观点将监护概归于身份权,有失全面。要弄清楚监护究竟是项权利,还是义务,首要就是必须弄清权利义务内涵。关于权利本质,有人认为权利本质是意思自由,权利人依权利可以自由发展其意思。有人认为应从目上认识权利本质,这种权力授予目,是为了满足特定利益,所以权利本质就是受法律保护利益。将权利强调为种利益,可能过于功利,也许权杨立新人身权论,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第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梁慈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页。第页。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利在很多情况下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利益,但也不能排除实际生活中非利己性权利存在。如赠与权利。而将权利定位在意思自由层面,又不免多此举人意思本来就是自由,法律无法规制人意思自由。权利应该是具体现实,本质上应该是权利人行为自由,即他有作出种行为自由而不受强制。“此处所谓自由,侧重于法学角度,乃是指行为人具有可以作为或不作为选择。”义务,从私法角度来看,是指与权利相对应,主体须为给付法律拘束。给付指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从私法角度考查,权利义务至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当事人非单性。由于权利义务是组对应概念,就同内容而言,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往往由不同主体承受。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交付货物义务和接受货物权利分别由出卖人和买受人承受,表现了当事人多元性。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般不被允许作为直接当事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当事人意思表达。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这种状态存在在通常情况下要求有双方合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可以作出当定情形出现时,权利义务在主体之间强制出现。根据上述特点,我们可以考查下监护是否具备了上述可依当事人请求指定,但不宜以职权主动确定,以充分尊重私法自治在家庭领域作用。也即是说,监护监督人可以缺位。在监护监督机构方面,应确定人民法院是唯有权决定监护及监督监护事务机构,废除现行立法中由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也可以作为监护权力机关规定。可以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监护法官,专职负责监护事务,同时由人民法院在居村委会中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监护监督事务,定期或随时向监护法官汇报,并且在监护监督人缺位时代行监督人职责,但其仍属于监护监督机关组成部分。由于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日趋完备,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主要街道以及农村中较大乡镇已设立人民法庭加上居村委会对辖区内事务最为了解,指派专人负责可以消除机构监督时人浮于事互相推诱状况,这样就可以保证监护事务顺利实施。在明确监护监督人及监护监督机构职权划分之后,还要将二者各自权利义务加以规定。对于监护监督人职权,可以从以下诸方面考虑听取监护人述职监督监护人是否履行或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监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人身控制是否已超过必要限度是否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利是否虐待被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具有或精神病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并终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止登记对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负责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在监督人缺位时,该职权由人民法院指定居村委会成员代行。监护监督人履行职责同样应尽善管和谨慎义务,在其出现缺格事由时,应予以撤换。对监督人应给予适当补偿,补偿办法可视具体情况由被监护人或国家承担。六应明确规定监护人权利借鉴日本德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同时为了缓和我国监护关系中权利义务失衡冲突,应赋予监护人相关权利,如报酬请求权辞任或拒任权等权利。具体来讲明确规定监护人有报酬请求权。监护人履行了监护职责,尽了道义责任,也许会得到社会舆论赞扬和精神上满足,但这远远不能对应其付出劳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于被监护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监护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而作为付出劳动方,我国民法通则却没有本着民法公平合理原则规定其报酬请求权,这有违民法公平合理原则。所以,应通过完善立法,给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职责积极性。监护人获得报酬途径可有两种被监护人有财产或有抚养义务人,由被监护人或抚养义务人支付被监护人无财产,监护人报酬可由国家民政部门或社会保障机构适当负担。明确监护人有辞任或拒任权。若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履行或适当履行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或拒任权,这样,不仅调动了监护人积极性,而且也有利于使被监护人利益得到更好保护。至于辞任或拒任法定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年龄偏高年满周岁以上长期卧病,缺乏监护能力已担任对两个以上被监护人监护职责或行使亲权正在服兵役。等等。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结束语家庭是社会细胞,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折射,本身又是社会关系组成部分。因此,家庭关系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关系稳定。而监护关系涉及了家长与子女家庭中不同成员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因而是家庭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体现。正确把握并调整这关系,是构筑我国现代家庭关系重要环节之。长期以来,监护关系在我国并未受到足够重视。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几千年传统观念影响。在我国家庭制度中,长期实行是家长制,在家庭关系中,家长权威胜过法律权威,子女始终被视为家长财产,家长对子女拥有绝对控制权。解放后,虽然在法律上废除了家长制,但长达几千年封建传统观念仍然影响着人们行为,体现在监护制度上,强调监护人义务多于权利监护人监护行为须受外部机关乃至公权力监督现代监护观,还难以被广泛认可。其次是由于家庭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因而人们往往将家庭视为私人领域,甚至相当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也持这种看法,因而即使监护人严重失职,乃至于侵犯被监护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也很少有相关部门主动出面干预,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最后,虽然我国现代家庭财产制度正在发生重要变化,传统不分彼此共同家庭财产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提高,正遭受冲击,但新多样化和包含更多法律意义家庭财产制尚未建立。因此,诸如要求监护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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