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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版2019年4月23日生效

第十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十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十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章消防组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十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第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版2019年4月23日生效。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谎报火警的;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日以下拘留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章火灾预防--第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十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谎报火警的;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日以下拘留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十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第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版2019年4月23日生效。第十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十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十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十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章消防组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十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十条消防救援机构统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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