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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版2019年1月1日生效

第十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规定统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分之以上成员或者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程序合法。第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第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十年至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十年至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十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十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十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十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第十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分之以上成员或者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第十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第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十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第十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第十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第十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版2019年1月1日生效。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第十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不足百分之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第十条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第十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第十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十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十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十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第十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分之以上成员或者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第十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第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第十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规定统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分之以上成员或者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程序合法。第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第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十年至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十年至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十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第章家庭承包第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版2019年1月1日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十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分之以上成员或者分之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十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第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十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第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第章家庭承包第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版201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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