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章总则第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章决定和接收第章监督管理第章教育帮扶第章解除和终止第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第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第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第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十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第章教育帮扶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个月。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对于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由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第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第十条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人民法院应当在十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十日。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十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日折抵刑期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对被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释放。第十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最新版2020年7月1日生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前款规定的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个月。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查找到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区别情形依法作出处理。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十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第章教育帮扶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章总则第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章决定和接收第章监督管理第章教育帮扶第章解除和终止第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第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第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第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最新版2020年7月1日生效。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十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年满十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第十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第十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第十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第章决定和接收第十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第十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十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最新版2020年7月1日生效。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十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年满十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第十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第十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第十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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