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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最新版2021年1月1日生效

--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第十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十条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第十章对外军事关系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运用武装力量,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安全,参加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联演联训打击恐怖主义等活动,履行国际安全义务,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实施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国际军备控制裁军和防扩散所做的努力,参与安全领域多边对话谈判,推动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和协定。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中央军事委员会统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第十条国家根据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需要,加强防卫力量建设,建设作战指挥通信测控导航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第章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第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需要。第十条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创新驱动自主可控的方针。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坚持国家主导分工协作专业配套开放融合,保持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第十条国家充分利用全社会优势资源,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快技术自主研发,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增加技术储备,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提高国防科研能力和武器装备技术水平。第十条国家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十条国家依法实行军事采购制度,保障武装力量所需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的采购供应。第十条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领导和计划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国家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协助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最新版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推进军事理论军队组织形态军事人员和武器装备现代化,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全面提高战斗力,努力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相适应。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衔级制度。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规定岗位实行文职人员制度。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象征和标志。公民和组织应当尊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的图案样式以及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条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第章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领水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防海防和空防,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领水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十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军事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关便利条件。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第章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第十条国家将国防动员准备纳入国家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国防动员体制,增强国防动员潜力,提高国防动员--能力。第十条国家建立战略物资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应当规模适度储存安全调用方便定期更换,保障战时的需要。第十条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最新版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推进军事理论军队组织形态军事人员和武器装备现代化,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全面提高战斗力,努力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相适应。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衔级制度。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规定岗位实行文职人员制度。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象征和标志。公民和组织应当尊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徽的图案样式以及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条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第章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领水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防海防和空防,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领水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第十条中央军事委员会统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第十条国家根据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需要,加强防卫力量建设,建设作战指挥通信测控导航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第章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第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需要。第十条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创新驱动自主可控的方针。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坚持国家主导分工协作专业配套开放融合,保持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第十条国家充分利用全社会优势资源,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快技术自主研发,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增加技术储备,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提高国防科研能力和武器装备技术水平。第十条国家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提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十条国家依法实行军事采购制度,保障武装力量所需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的采购供应。第十条国家对国防科研生产实行统领导和计划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国家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个人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优惠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和接受军事采购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协助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最新版2021年1月1日生效。--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第十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十条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第十章对外军事关系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循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运用武装力量,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安全,参加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联演联训打击恐怖主义等活动,履行国际安全义务,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实施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国际军备控制裁军和防扩散所做的努力,参与安全领域多边对话谈判,推动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和协定。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本法关于军人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第十条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第十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十条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十条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第十条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第十条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积极推进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行为。第十条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第十条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第十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统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十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十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第十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国防事务的重大问题。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第十条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第十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十条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十条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第十条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第十条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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