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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

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第十条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第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十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第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十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第十条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第十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其他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第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十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第十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第十条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第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十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最新版2021年4月29日生效。商检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第十条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第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第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第十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第十条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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