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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最新版2023年3月15日生效

--第十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般应当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第十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第十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第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条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章第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第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第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最新版2023年3月15日生效。第十条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节其他规定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第十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第十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第十条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十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第十条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第十条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十条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第十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第十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第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条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章第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第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第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最新版2023年3月15日生效。--第十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般应当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第十条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章第节第节第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十条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意见。第节规章第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十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款第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十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第十条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第十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第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十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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