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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最新版2022年6月25日生效

第十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第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统审议,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第十条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第十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第十条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十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章公布第十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解释,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及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主席令任免并予以公布。第十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及其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发布的公告,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声明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最新版2022年6月25日生效。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第章发言和表决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第次对同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十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第条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会议日程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第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关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第章发言和表决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第次对同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十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第十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第十条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十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章公布第十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解释,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及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主席令任免并予以公布。第十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及其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发布的公告,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声明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第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最新版2022年6月25日生效。第十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第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统审议,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第十条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第十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第十条委员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第十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第章听取和审议报告第十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专门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十其他报告。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第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律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章询问和质询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最新版2022年6月25日生效。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条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第十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第十条委员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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