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 格式:DOC | ❒ 页数:24 页 | ⭐收藏:0人 | ✔ 可以修改 | @ 版权投诉 | ❤️ 我的浏览 | 上传时间:2024-09-18 00: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

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税款滞纳金利息等应当以人民币计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按照纳税人完成申报之日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前款所称计征汇率,是指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确定的日期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第十条海关因关税征收的需要,可以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查询纳税人的身份账户资金往来等涉及关税的信息,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和配合。海关获取的涉及关税的信息只能用于关税征收目的。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海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在合并分立前,未向海关报告;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未向海关报告;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未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第十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的税款的,除由海关追征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欠缴税款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对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以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税事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船舶吨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第十条从事免税商品零售业务应当经过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第十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第十条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价格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体的容器的费用;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第十条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第十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法第十条第款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般费用,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项和第项的适用次序。第十条按照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估定计税价格,应当扣除下列项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第十条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出口关税不计入计税价格。第十条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十条依法对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不履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十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采取征收报复性关税等措施。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范围适用国别或者地区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十条涉及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措施的进口货物,纳税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规定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对该货物适用下列两项税率中较高者因采取规定措施对相关货物所实施的最高税率与按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适用的税率相加后的税率;普通税率。第十条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暂时进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暂时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境;租赁进口货物留购或者分期缴纳税款。第十条补征或者退还关税税款,应当按照本法第十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第章应纳税额第十条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第十条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规格原因或者不可抗力,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特殊情形下,经海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前款规定的期限,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第十条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纳税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约定的请求赔偿期限内且不超过原进出口放行之日起年内,向海关申报办理免费补偿或者更换货物的进出口手续。第章征收管理第十条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关税征收管理应当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第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税额,并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充申报。第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税款;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向海关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的滞纳金。税款尚未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担保手续。第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明显迹象,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无法缴纳税款风险的,海关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纳税人不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实施下列强制措施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十条依法对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不履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十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采取征收报复性关税等措施。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范围适用国别或者地区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十条涉及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措施的进口货物,纳税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了证明材料但经海关审核仍无法排除该货物原产于被采取规定措施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对该货物适用下列两项税率中较高者因采取规定措施对相关货物所实施的最高税率与按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适用的税率相加后的税率;普通税率。第十条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保税货物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暂时进境货物不复运出境或者暂时出境货物不复运进境;租赁进口货物留购或者分期缴纳税款。第十条补征或者退还关税税款,应当按照本法第十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第章应纳税额第十条关税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方式征收。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实行复合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价格乘以比例税率与货物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之和计算。第十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第十条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计税价格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体的容器的费用;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第十条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费用税收,不计入该货物的计税价格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第十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法第十条第款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般费用,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项和第项的适用次序。第十条按照本法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估定计税价格,应当扣除下列项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第十条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确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出口关税不计入计税价格。第十条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税款滞纳金利息等应当以人民币计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的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按照纳税人完成申报之日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前款所称计征汇率,是指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确定的日期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第十条海关因关税征收的需要,可以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查询纳税人的身份账户资金往来等涉及关税的信息,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和配合。海关获取的涉及关税的信息只能用于关税征收目的。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海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在合并分立前,未向海关报告;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未向海关报告;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未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第十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海关依法追征欠缴的税款的,除由海关追征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欠缴税款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对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以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关税事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船舶吨税的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第十条从事免税商品零售业务应当经过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申请退还关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个月内办理退还手续。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退还。第十条按照规定退还关税的,应当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十条对规避本法第章第章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第十条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以纳税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及其滞纳金与纳税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与纳税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第十条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第十条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未提供担保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未提供担保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人的手续。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清缴税款滞纳金。--第十条海关征收的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之前的,税款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缴纳税款。第十条税款滞纳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1页
1 页 / 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2页
2 页 / 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3页
3 页 / 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4页
4 页 / 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5页
5 页 / 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6页
6 页 / 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7页
7 页 / 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8页
8 页 / 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9页
9 页 / 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10页
10 页 / 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11页
11 页 / 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12页
12 页 / 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13页
13 页 / 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14页
14 页 / 共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最新版2024年12月1日生效第15页
15 页 / 共 24
温馨提示

1、该文档不包含其他附件(如表格、图纸),本站只保证下载后内容跟在线阅读一样,不确保内容完整性,请务必认真阅读。

2、有的文档阅读时显示本站(www.woc88.com)水印的,下载后是没有本站水印的(仅在线阅读显示),请放心下载。

3、除PDF格式下载后需转换成word才能编辑,其他下载后均可以随意编辑、修改、打印。

4、有的标题标有”最新”、多篇,实质内容并不相符,下载内容以在线阅读为准,请认真阅读全文再下载。

5、该文档为会员上传,下载所得收益全部归上传者所有,若您对文档版权有异议,可联系客服认领,既往收入全部归您。

  • 文档助手,定制查找
    精品 全部 DOC PPT RAR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