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最新版2024年10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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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最新版2024年10月1日生效

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的范围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周岁或者已满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周岁或者已满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十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周岁或者已满周岁但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第十条对领取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困难补助。第十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第十条军人失踪被宣告死亡的,在其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评定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第章军人残疾抚恤第十条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护理费等。第十条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其他因战致残的。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认定为因公致残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受伤致残的;其他因公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除前款第项第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第十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级至十级。其中,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采取转任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机关相应岗位;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采取交流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照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军人配偶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第十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国家鼓励和扶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第十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类岛屿部队的军官军士,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可以选择在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自愿落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第十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第十条退出现役后,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第十条国家适应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优待办法,适当加大对参战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优待力度。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照顾。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者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第十条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的优待。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第十条抚恤优待对象参观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最新版2024年10月1日生效。--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学生资助等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军人子女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残疾军人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退出现役后,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照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抚恤优待对象享受教育优待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第十条国家对级至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级至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抚恤优待对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抚恤优待对象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参战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优惠。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医疗优待和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第十条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退出现役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的平均水平;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工作人员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残疾军人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退出现役后,报考公务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随军的军官家属军士家属,由驻军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号第次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抚恤优待对象包括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第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的原则,分类保障,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抚恤优待制度城乡统筹,健全抚恤优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第条国家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在审核抚恤优待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条件时,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抚恤优待对象个人和家庭收入。第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条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适度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减轻基层财政压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学生资助等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军人子女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残疾军人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退出现役后,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照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政策。抚恤优待对象享受教育优待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第十条国家对级至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级至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抚恤优待对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优待服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抚恤优待对象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参战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优惠。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医疗优待和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第十条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退出现役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工作人员的平均水平;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工作人员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残疾军人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退出现役后,报考公务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随军的军官家属军士家属,由驻军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最新版2024年10月1日生效。其中,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采取转任等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机关相应岗位;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采取交流方式,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设置的岗位数内,结合当地和随军家属本人实际情况,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按照规定安置到其他单位适宜岗位。军人配偶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第十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国家鼓励和扶持有条件有意愿的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第十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类岛屿部队的军官军士,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可以选择在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自愿落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第十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第十条退出现役后,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第十条国家适应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优待办法,适当加大对参战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优待力度。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照顾。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者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第十条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的优待。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第十条抚恤优待对象参观游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等按照规定享受优待及优惠服务。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的范围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周岁或者已满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周岁或者已满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十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周岁或者已满周岁但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第十条对领取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困难补助。第十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第十条军人失踪被宣告死亡的,在其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评定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第章军人残疾抚恤第十条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护理费等。第十条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其他因战致残的。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的,认定为因公致残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受伤致残的;其他因公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除前款第项第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第十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级至十级。第十条军人除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第十条军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由军队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烈士证书的颁发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由本条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遗属均为军人且无户籍的,军人单位所在地作为遗属户籍地。第十条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加本人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加本人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第十条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次性抚恤金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立等战功获得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立等战功等功或者获得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增发;立等战功或者等功的,增发;立等战功或者等功的,增发。军人死亡后被追授功勋荣誉表彰的,比照前款规定增发次性抚恤金。服现役期间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增发次性抚恤金。第十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条烈士褒扬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最新版2024年10月1日生效。对领取残疾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军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困难补助。第十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级至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第十条退出现役时为级至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人不便分散供养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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