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定稿】《井家湾蔬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word文档(定稿)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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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井家湾蔬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word文档(定稿)

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三十九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四十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二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第四十三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第四十四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四十五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六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第四十九条本社因前条第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五十二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它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布告栏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致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李妮刘世军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井家湾蔬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拾伍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李妮。本社住所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蔬果等土特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人票制,成员各享有票基本表决。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八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每年召开三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理事会提议第二十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理事长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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