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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研究(1篇)

金融服务的购买消费行为,但因为双方没有地位强弱差异,就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保护弱者的理念,因此排除在外。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的话,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也是有可能转化为弱者地位的。另外,这些购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行为本身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及个人的生活需求,即纯粹的生活消费,个人投资性的行为被排除在外。笔者认为,随着个人生活水平及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每个家庭及个人的投资和理财行为成为种必然,如果严格地将其归纳在保护范围之外,很难将其同家庭生活需求划分开来。有学者的观点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但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后又使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的除外笔者就认为,这观点既肯定了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的共同之处,又指出了金融消费和投资的区别之处。由上可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特殊性,就使得金融消费者与般消费者存在意义。而且金融市场纷繁复杂,金融机构天然的占有垄断的信息和专业的人才,使得金融消费者势单力薄很难与之抗衡。因此,专门的立法要适度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二机构设置上的完善。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划分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我国目前的实际是金融行业逐渐成为混业经营,而金融业管理机构却是分业管理分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头分管,缺乏统的政府机关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我国目前至少应当使得现有的三方政府管理机构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把同样性质的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协调统起来,以有利于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做到实处。充分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才是今后政府金融措施实施好坏的项成绩和标志,只有政府机构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才能实现金融稳定和长远发展的目标。我国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机构行使权力时应当优于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调控职能,二者冲突应当以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为重。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监管是政府工作职能的两端,需要政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调节双方的关系,对于金融市场未来可能存在的消费问题及时加以监管措施和及时的预测防范,才能防止交易中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现象。在金融监管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投诉窗口。金融监管机构是各个金融机构的直接上司,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以后及时向监管部们反映和投诉,有利于监管部们调查和反馈受损事实和结果。也可以参照美联储的方式,建议专门的投诉信息数据库,充分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利用统计技术对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最终落实,把问题集中处理,从制度上修改和加以保护。三救济途径上的完善。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统实现国家的金融消费监管职责。这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属于行政部门,方面监督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遵守情况,方面直接面对金融消费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接受金融知识教育培训的机会,专门接受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投诉。在国内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协会,并在各个级别的城市设立委员会。充分利用仲裁的优势作用,快捷高效地解决金融纠纷。仲裁的相对专家专业性和裁决结果的执行性,使得仲裁成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补充。通过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审判庭,采纳专业的金融法律人才审理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能够对金融消费市场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参考文献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冲突与制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张忠元,向洪信誉资本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葛洪义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路泽峰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北京法律出版社,蒋超良,金钟商业银行与西方金融运作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谢平中国金融制度的选择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甘培根,林志琦外国金融制度与业务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研究摘要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具体延伸,金融消费者受到法律倾斜保护的主要原因是其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应当意识到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而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还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这就使得我国必须尽快颁布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且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以顺应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完善。从法律角度来看,消费者的定义是指为了个人和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特定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金融消费者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更加是我国经济法论文经济法的基本主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所谓消费者,就是和供应者相对应的概念,因此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相对的消费者,金融行业也不例外,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就因此而生。但是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步完善和发展。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其基本权利。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金融消费者只能是个人,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包含在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之内。如果紧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虽然实际生活中,在金融机构的对公业务中,常常存在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与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购买消费行为,但因为双方没有地位强弱差异,就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保护弱者的理念,因此排除在外。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的话,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也是有可能转化为弱者地位的。另外,这些购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行为本身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及个人的生活需求,即纯粹的生活消费,个人投资性的行为被排除在外。笔者认为,随着个人生活水平及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每个家庭及个人的投资和理财行为成为种必然,如果严格地将其归纳在保护范围之外,很难将其同家庭生活需求划分开来。有学者的观点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但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后又使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的除外笔者就认为,这观点既肯定了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的共同之处,又指出了金融消费和投资的区别之处。由上可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特殊性,就使得金融消费者与般消费者存在不同之处,有必要进行特殊研究和采取保护。二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参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基本特性,我们可以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归纳为种,即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隐私权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和金融消费者结社权。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金融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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