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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计生条例

儿健康水平。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第十八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第十九条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第二十条统计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第二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相互提供与人口管理相关的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第三章生育调节第二十二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三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对夫妻生育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个子女。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个子女方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五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婚前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个子女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方婚前生育过个或者两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个子女,且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个子女,其中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本条第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第二十六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个子女。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个子女。第二十七条方为本市户籍,另方为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三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个子女的,向本市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身份证明二户籍证明三婚姻状况证明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二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三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四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五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第三十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的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第三十四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及其待遇。第三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依法生育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第三十七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次性补助。第三十九条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第四十条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报销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部分托费和管理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第四十四条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六条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在本条例施行前结婚,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奖励待遇。上海新计生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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