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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章程规章制度材料

审制度采用与否完全由法院控制,而且我国有关陪审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加之其它各种因素的制约,因而导致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所占的比例较低。人民陪审员被动参陪,陪而不审的现象十分严重方面,由于些法官有时工作态度上的武断而侵犯了陪审员的权利,使得很多陪审员认为自己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不大。另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他们在审判中的地位职权不明确,不受重视,自己的意见经常被法官否决掉,浪费了时间,没发挥作用。再者,许多陪审员参加陪审时没有提前阅卷,只是开庭审理时临时被召来,对案情无所知,庭审时根本无法介入,加上知识欠缺,因而在合议庭评议时只能盲目附和,听任法官做出决定,陪审只陪而不审。陪审专业户编外法官的出现由于陪审员普遍数量太少,因此任期太长,形成了些陪审专业户编外法官,他们不但丧失了代表性,使司法的民主性无从体现,而且与法官长期相处形成了同事式的默契关系,根本不可能对法官起任何监督作用,也导致这制度更流于形式,走向没落。完善我国陪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人大届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继续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的推荐任职方面的改革,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针对前面阐述的问题,我国的陪审制度应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加以完善。在立法方面的完善对宪法的完善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与完善的根源,只有在宪法至上原则的指引下,其他法律才能得以完善。大凡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都有其宪法依据,例如美国。我国正在进行民主政治改革,推行法治,在宪法中确立陪审制度显得尤其重要。在我国历来是改革在先,而相关的立法保障在后,改革的政策支持往往是些规定暂行条例,而它们的法律效力是非常低的,而且这种做法也不符合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要求。所以,应在宪法中确立陪审原则。对相关法律的完善大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对陪审制度的规定过于混乱和简单,亟待统和完善。方面,这些法律在原则上应当确立陪审制度,从而做到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互统,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也有利于这制度的良好实施。另方面,现行部法律混乱的称谓也会影响它的严肃性,因此,这问题也有必要迅速解决,特别是在我国已经意识到陪审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出台了相应的决定的情况下,这问题的解决更是刻不容缓。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专门的立法目前,我国己经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国家职业司法人员的管理工作已有法可依,决定和实施意见也已经开始实施,但仅仅这样还不够,毕竟从法律效力的角度讲,决定条例这样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不高。因此,为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陪审制度,也为了与上述职业司法人员的立法相配套,在对宪法和相关诉讼法以及组织法修改的基础上,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人民陪审员法,这是保证陪审制度得以具体实施的关键性立法。在司法方面的完善随着关于完善陪审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施行,司法实践问题得到了定程度的改善,但仍需进步的完善。关于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对陪审适用范围做出定的限制,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从陪审制度的价值理念上讲,所有案件都可以采用陪审审理。但是从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角度考虑,应以法官审判为常态,以陪审审判为补充,陪审审判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启动。在我国具体应限于依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为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并且在案件类型上仍应进行适当的限制。具体来讲,民事刑事案件限于严重的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不宜由陪审审判,这是因为作为普通公民的陪审员,存在将来涉诉的可能,与行政机关具有潜在的利害关系,并且行政案件的事实认定涉及大量的法律适用,普通民众难以胜任。就审级而言,采用陪审审理案件以审程序为限。因为如果第审程序也采用陪审审理,就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第审陪审员比第审陪审员更具权威,这是审级制度的理论基础。但是审和审的陪审员同样是随机产生,同样来自于社会各界,不存在更具权威性。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问题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前后规定不致。决定第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依据该条,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而依据决定第条,人民陪审员却又高法官等,因为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没有权利要求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因此,对此问题,决定应做相应的修改,以做到前后统。关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问题实行陪审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但是我们看到决定和实施意见人为的排除了些特定阶层的人作为陪审员。根据决定第条第款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以目前我国的现状而言,广大农民基本上没有人达到大专,工人也只有极少数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照此规定,实际上剥夺了农民工人担当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这与平民审判的本意相去甚远,变成了精英群体的审判。也就是说,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群体并没有人在审判中代表。这样的陪审制度违背了平民审判的初衷,变成了社会少数阶层的审判。关于陪审员的任期问题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还容易形成陪审专业户。陪审制度还具有普法功能,经过如此漫长司法培训之后的陪审员,让其继续陪审下去不仅有违设立陪审制度的基本思想和司法民主的现代司法理念,而且也造成了少数人对公共司法教育资源的垄断。因此,决定第条的规定可以对任职年龄的上限参照我国的法官法做出规定,如年过十的公民可以免除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义务首先,十岁以上老人身体状况不定能适应庭审紧张的节奏其次关爱和保护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是人道主义的应有之义最后,这样的规定并未剥夺老年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只要他们愿意仍然可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决定第条规定的人民陪审员任期为年,任期太长,并且是否可以连任或再任,以及任职年龄的上限等规定也不明确。第条可以考虑改为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年,不得连任。对于现行的规定和实施意见以及我国目前的陪审制度还有很多问题,期望司法过程现在就完全理性化立刻完善化,这是办不到的,但是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建设个有助于司法民主公正而高效的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终将是可以实现的。参考文献阿克顿自由与权力北京商务印书馆,托克威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程德文中国陪审制度改革的前景与出路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北京法律出版社,王公义论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中国司法,荀小平试论如何建立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当代法学,黄慧慧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前沿,钱玉瑜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李昌道陪审制度比较研究比较法学研究,张卫平司法改革评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作者简介戈琳年,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法学硕士丁毅明年,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法学本科联系方式推荐其他精彩文章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试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试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全文完。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并未发挥到最佳作用。在很多地方并不尽如人意,陪审员陪而不审的情况并未得到解决,制度也并未完全得到落实,很多规定还是流于形式。笔者将这些问题归纳,主要存在个根源性问题。关于制度本身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没有规定作为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该是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作为公民参与政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在司法民主人民主权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不言而喻的,它理应在宪法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建国以来我国的年宪法年宪法中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后来又被取消。现行宪法的规定也是空白,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乏宪法的支持和保障,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但是这并不能弥补宪法出现空白的尴尬。决定的些重要规定仍太笼统模糊,使得操作起来自由度大,不好把握,在实践中引发出新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并不十分确定。决定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程序中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决定虽然对陪审员参与审案范围的规定与法院组织法比较更为具体,但依然存在模糊性。决定中并未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必须由陪审员参与审理,这就导致哪些案件由陪审员参审不好把握。因为社会影响较大不好准确理解。在当事人与法院就是否适用陪审出现分歧时,是以当事人意见为准,还是以法院的意见为准不明确,因此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具体适用。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申请人民参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十分少见,绝大多数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还有权利要求陪审员参与审理,而法院在立案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利也不普遍,这直接导致了陪审制度的随意性,更多情况下是该制度成了花瓶式的制度。关于如何确定陪审员参审仍存在问题。在决定实施前,我国在确定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时,多数的做法是由法院自行指定,导致些法院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陪审员,导致他们普遍成为编外法官,失去这项制度的群众性。决定借鉴有关国家的做法,陪审员参与审判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这种做法相对公正,但随机抽取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如果与自己的专长无任何联系,他的特长就发挥不出来了。懂农业专业知识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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