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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章程规章制度材料

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十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第十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分之以上,不够分之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分之时。其决议有效。第十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条学校设校长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十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第十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民办学校章程章程规章制度材料。第章管理体制第十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聘任或者解骋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核学校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例下列职权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学校校长应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训,年龄不超过岁。第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人担任应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第章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第十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第十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和谐发,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个较高的水平。第十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第十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第十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第章规章制度第十条学校基本制度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其他规章制度。第章终止第十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筹建期超过年连续两年未招生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其他事由。第十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第十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第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第章办学机构第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第条办学层次年贯制学校。第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年。第章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年以上。第十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分之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第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的召开临时会议。第篇城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建平镇幼儿园章程第章总则第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条学校名称第条学校地址第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的目的等。第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章办学范围第条办学规模第条办学层次第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第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条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第十条学校经费来源第十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十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十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章程章程规章制度材料。第十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第十条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分之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核学校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第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第十条学校校长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第章教学和行政管理第十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发清单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正确完成各类报表,上报各类材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估和年检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依法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全面贯彻素质教育。第十条学校须经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学校在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票据购印证后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十条接受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专人定期的检查和指导。校长应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学校工作。第十条担任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十条学校办公教学在同地址。第十条建立健全和执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依法治教。第章办学机构第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第条办学层次年贯制学校。第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年。第章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年以上。第十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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