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列支。第十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十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第十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场管理委员会年月日第篇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第章总则第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特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下称本章程。第十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第十条本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第章经费与办公场所第十条本委员会经费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项目的其他经营性收入中列支。第十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第十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十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第十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年月日第篇市业主委员会章程市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第章总则第条组织名称地址名称地址所辖区域范围第条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本会自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第条本会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人员担任。第十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年满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公民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热爱公益事业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第十条委员的职责出席本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参与本委员会的决策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大会或本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停任已不是本住宅区业主的未经批准连续次不出席本委员会会议的辞职被接受的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第十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本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本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第十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日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第十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的职责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核定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大会本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主任不在时,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第十条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本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条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第章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十条本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召开次会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或分之以上委员提议时,也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章程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规章制度材料。第十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第十条本会讨论重在事项,可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中,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分之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本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第十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第章委员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能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事业。第十条本会委员缺额时,应按方式增补候补委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确认。第十条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已不是业主无故缺席会议连续次以上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第十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核定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来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人员担任。第十条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年满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公民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热爱公益事业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第十条委员的职责出席本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参与本委员会的决策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大会或本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停任已不是本住宅区业主的未经批准连续次不出席本委员会会议的辞职被接受的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第十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本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本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第十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日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第十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的职责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核定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大会本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主任不在时,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第十条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本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十条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第章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十条本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召开次会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或分之以上委员提议时,也可以召开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章程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规章制度材料。第十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第十条本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第章经费与办公场所第十条本委员会经费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项目的其他经营性收入中列支。第十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第十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十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第十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年月日第篇市业主委员会章程市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第章总则第条组织名称地址名称地址所辖区域范围第条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本会自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第条本会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第十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第十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的职责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管理印章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章会议第十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次。有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第十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天送达每位委员。第十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第十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第章经费与办公场所第十条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列支。第十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十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第十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场管理委员会年月日第篇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第章总则第条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特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下称本章程。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第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第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市场运营环境。第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条本委员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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