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综合性的有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制度来保护患者的利益,实现医患关系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其三,二次卫生革命的交叉与重叠为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增加了新的任务与难度,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给付不能完全用民法责任制度来规制,应以制度创新的思维来应对。以防治传染病为主要内容的第次卫生革命在我国尚未结束,而以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刘培龙主编中国卫生研讨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转引自潘峰,梁万年,与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相关的人世承诺与面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事业改革能够得到强大的组织支持和政策保障,同样,医疗损害赔偿给付机制的改革也符合时代要求,能够得到党和国家的组织支持和政策保障。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催生了医疗卫生服务市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法人的利益必然反映到医疗损害赔偿给付制度中来。因此,以单的手段医疗法人给付或责任保险给付是不可能解决好这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经济利益性有着明显的差别,但是也不是简单地将其划分为两个部分就够了。因为,现实中无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涉及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在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上实行的是国家指导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这块要参加竞争的话,不可能高于国家指导价格医疗损害赔偿保险,从而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进而使医疗损害受害人的索赔能顺利兑现。同时,医疗法人不至由于巨额赔偿而影响其正常医疗行为,该制度能使医疗损害赔偿合理地实现,能使医疗纠纷的解决进步制度化。下面就这制度设立的合理性具体险种和管理归属等初步构想作原则性阐述。设立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合理性项法律的制定,就是对制度理性思考的结果,它要求对项制度从设计到具体措施的实施,都要经过严密的权衡与思考,顾及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使通过法律反映出来的项制度能够真正蕴含社会所公认的准则和价值。要使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能顾及各阶层的利益,体现社会所公认的准则和价值,那么,首先应使这制度能与现行社会的政治文化道德论强制性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建立万美元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医疗责任保险费的明显上升导致在医疗服务时医务人员高度紧张医生要么减少服务要么提高收费。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医疗纠纷和赔偿的问题,高额的索赔高额的判决高额的医疗责任保险费引起医生和医院的不满。看来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赔偿比较成熟的美国在此项问题上仍然面临着改革的任务。政府投保型的代表有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其医疗服务属于国家提供的福利,医院由国家财政税收支持。因此,医院和医师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支付。有专门的行政法庭性质的医疗上诉法庭处理医转引自冯西南焦龙云南开办医疗责任保险,中国保险年月第期款只有被保险人的义务而无保险人的义务,使医院处于被动地位。其三,是此种保险只是自愿性购买而非强制性要求。二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及给付概况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大致分两类为自保型,二为政府投保型。美国是自保型的代表国家。实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和医生都必须分别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美国医生年平均收入约万美元,其中约万美元用于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相当年薪的,风险较大的外科产科医生投保费则高达万美元。保险公司根据当年医生赔偿金额和医生年龄等因素做出风险评估。决定下年度该医生的保费和是否拒绝其参保。由于美国法院普遍奉行扩展责任的判决赔偿,医疗事故赔偿金额不断上升。市的项关于法万元,至年月底,已赔偿万余元。其中医疗事故案件,赔款万余元医疗差错案件,赔款元给付率达。年承保率下降至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统计截至年底河北省共有医院所,投保医院只有所仅占全省医院总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年上半年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笔。保费收入仅万元实际发生赔案件,赔款仅万元。截止到年月。北京多家医院投保的不到家。天安保险公司在南京推出的医疗责任险至年初投保的医院寥寥无几。导致上述论强制性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建立论强制性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建立第页实上,这种损害给付方式会造成医方利益的损害。从而降低医疗机构创新的内在利益驱动力,不利于医学技术的发展二医疗责任保险给付方式的现实难题年月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颁布实施。其中第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办理医疗执业保险。由此。云南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医疗力介入来推行这制度。所以必须要制定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法来保障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建设。这部特别法的主要任务之是强制特定的法人和自然人购买保险,规定国家财政投入资金的比例任务之二是确定医疗损害赔偿险种,规定各种赔偿给付的原则限额或全额及运营的性质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指定各险种运营的机构。任务之三是确定医疗损害赔偿保险的管理及监督部门,确保其基金的安全与效益,实现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使其达到能解决医患纠纷调和社会矛盾稳定医疗服务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目的。参考文献陈玉玲强制责任保险我国医疗责任险发展取向上海金融冯西南,焦龙云南开办医疗责任保险中国保险,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从而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始进入统规划统政策的新阶段。这就使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诞生便有了组织支持和政策保障。事实上只要将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的非商业性部分纳入社会保障的整个管理体制中,并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即可运行其商业性部分可先由社会保障部门统收缴保险费用,再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从而实现方针政策统,发展同步规划,监管统有力的目的。另外,应规定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相应业务的协助义务与技术保障义务。特别立法保障虽然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司法解释,已事实上被视为解决医疗纠纷的特别法。然而,由于条件本身存在的缺陷,其不可能完全担当起对医疗行为医疗损害赔偿全面规保机构运作属非商业性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以外及医患双方有特殊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损害赔偿给付适用全面全额赔偿原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运作,属于商业性保险。二是医疗意外保险。强制购买的对象为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接受者。国家应从公共财政中投入定比例的资金。医疗损害赔偿适用限额原则,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由医保机构运作,属非商业性保险。三是输用血液及血液制品意外保险。强制购买对象为公民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机构。国家从公共财政投入定比例的资金。损害赔偿适用限额赔偿原则且排除精神抚慰金,由医保机构运作。四是药品灾害保险。强制购买对象为药品及血液制品的生产厂家经营者药店批发商医疗机构。损害赔偿适用产品质量法的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设立的原则我们知道在任何项制度设计与建立之前首先要确立该制度的原则,然后才能展开具体的方案。该制度的原则应包括强制性购买原则分类规制与统管理原则盈利性原则强制性购买原则即是指由国家立法规定特定对象必须购买此种保险以此确保其覆盖面和资金的融集,使之能实际起到分散损失救助受害人的作用。分类规制与统管理原则是指按医疗损害中医疗行为过失的有无分别设立险种和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并加以统管理。具体是指按医疗行为过失的有无分设责任险和意外险,意外险适用限额赔偿原则即为补偿责任险又可分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内与项目外的险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内的责任险的损论强制性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建立,邓雪倩浅谈医疗责任保险法律援助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刘爱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思想见湖南省卫生厅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汇编湖南省农村卫生管理培训资料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吕学静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现念实践与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收稿修回全文行为责任法,此特别法的任务之是完成好与之相邻法律的衔接关系,主要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的衔接关系任务之二是根据医疗服务的属性确定好对分类医疗行为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制定出各类医疗行为损害的赔偿范围及给付额。第二是应制定部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法。因为根据保险的大数原理,只有参加保险的人数和范围足够大,才能测得相对确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降低医疗损害赔偿保险的投保费和相应提高保单的责任限额。所以完全依靠自愿性的商业保险是不能够完成此任务的。同时,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里的部分,是个系统性的社会保障工程,要持续地发展此项工程,就不能只靠自发的市场行为,而应以法律为依据,通过国家公卫生服务来说基本上是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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