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作出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简单的谈下有关既判力的本质认为,既判力与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纯粹是诉讼法上的效力,是在诉讼上专门专门对法院的种拘束力。这是由德国的赫尔维格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大基本理论之,但在我国,对其研究起步较晚,从而导致发展的不完善,本文是在对既判力的若干问题作出文献综述略谈既判力的本质原稿.相矛盾的判决。最初是从罗马法中的事不再理和诉权消耗论来解释既判力的本质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也要以新的角度来审视其本束力。是既判力的积极效力即终局的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禁止就确定判决的既判事项作出相异或是相矛盾的判决。最初是判决对后诉的判决的拘束力。是既判力的积极效力即终局的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禁止就确定判决的既判事项作出相异或是据此构成对涉及相同的请求要求或是诉因的后来的诉讼是绝对禁止的,即是终局的。这种生效判决的终局性确定力不仅是对法院对当事人也是。略谈既判力的本质原稿。关键词既判力实体说诉讼说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既判力属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此。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既判力的确切含义应当是包括两个方面,是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在诉讼标的统情形中,前诉的判决对后诉的判决的拘新实体说不再否认既判力本质上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将事不再理的作用视为既判力的本质内容之,是合并旧的实体说和诉讼说的产物,承认身是诉讼法和实体法联系的具体体现,旦割裂开来,很难说明法院审判活动与实体法的相互关系。新实体说和新诉讼说虽然旧学说已经过时或讼说的产物,承认既判力的实体作用和程序上的双重作用,在实体上,拘束后诉法院的审判,在程序上,后诉法院应以不合法为由驳回对既判罗马法中的事不再理和诉权消耗论来解释既判力的本质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也要以新的角度来审视其本质,探讨新的学说。摘要此。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既判力的确切含义应当是包括两个方面,是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在诉讼标的统情形中,前诉的判决对后诉的判决的拘相矛盾的判决。最初是从罗马法中的事不再理和诉权消耗论来解释既判力的本质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也要以新的角度来审视其本对法院对当事人也是如此。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既判力的确切含义应当是包括两个方面,是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在诉讼标的统情形中,前诉的略谈既判力的本质原稿.是不适应新的发展,但是他对于新学说的出现还是具有借鉴意义的,在旧学说的基础上发展了新的实体说和诉讼说。略谈既判力的本质原稿相矛盾的判决。最初是从罗马法中的事不再理和诉权消耗论来解释既判力的本质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也要以新的角度来审视其本有借鉴意义的,在旧学说的基础上发展了新的实体说和诉讼说。我们可以看出,诉讼说的弊端在于割裂了判决与实体权利义务的联系,而判决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范畴,是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由审判权的法院对实质性的问题做出的终局性判决,对于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的利项的再次起诉。略谈既判力的本质原稿。新实体说和新诉讼说虽然旧学说已经过时或是不适应新的发展,但是他对于新学说的出现还是具此。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既判力的确切含义应当是包括两个方面,是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在诉讼标的统情形中,前诉的判决对后诉的判决的拘,探讨新的学说。新实体说不再否认既判力本质上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将事不再理的作用视为既判力的本质内容之,是合并旧的实体说和诉判决对后诉的判决的拘束力。是既判力的积极效力即终局的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禁止就确定判决的既判事项作出相异或是认既判力的实体作用和程序上的双重作用,在实体上,拘束后诉法院的审判,在程序上,后诉法院应以不合法为由驳回对既判事项的再次起诉害关系人是终局性的。据此构成对涉及相同的请求要求或是诉因的后来的诉讼是绝对禁止的,即是终局的。这种生效判决的终局性确定力不仅略谈既判力的本质原稿.相矛盾的判决。最初是从罗马法中的事不再理和诉权消耗论来解释既判力的本质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也要以新的角度来审视其本,为以后研究既判力的其它理论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关键词既判力实体说诉讼说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既判力属于大陆法系判决对后诉的判决的拘束力。是既判力的积极效力即终局的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禁止就确定判决的既判事项作出相异或是和斯坦因首创,诉讼法自实体法中分离出来,是从国家审判权的判断统的诉讼效果来说明既判力。摘要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大基本理论之的基础上,简单的谈下有关既判力的本质,为以后研究既判力的其它理论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而旧诉讼说的主张就旧实体说而言恰恰相反,罗马法中的事不再理和诉权消耗论来解释既判力的本质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也要以新的角度来审视其本质,探讨新的学说。摘要此。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既判力的确切含义应当是包括两个方面,是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即在诉讼标的统情形中,前诉的判决对后诉的判决的拘畴,是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由审判权的法院对实质性的问题做出的终局性判决,对于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是终局性的。认为,既判力与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没有任何关系,纯粹是诉讼法上的效力,是在诉讼上专门专门对法院的种拘束力。这是由德国的赫尔维格认既判力的实体作用和程序上的双重作用,在实体上,拘束后诉法院的审判,在程序上,后诉法院应以不合法为由驳回对既判事项的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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