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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突破林丹(原稿)

际承运人之分,该区别最初由年瓜达拉哈拉公约确立和托运人。从承运合同当事人致同意并事先明确的第人,同时,第人履行的给付内容必须与合同债务人的给付内容致,若从现有的第人合同理论出发,势必又会造成实际承运人不符合第人利益合同中第人的困境。目前,有学者提出种完全不同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论,伞状协议理论来解释这个问题。鉴于本文讨论同本身就是种典型的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合同,属于典型的第人合同,这是货物运输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必然选择。鹿特丹规则最终从承运人和货方两个角度出发,从制度上进行改革,这无疑对国际运输有着深远影响并起到引导作用。但是,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进步发展,分工的进步细化,承运单证托运人是指托运人以外的,同意在运输单证或者电子运输记录中记名为托运人的人。这就使得第人在定程度上可介入运输合同,其介入的前提是同意,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等原则,单证托运人可同样享有为托运人提供的权利和抗辩。这个概念的出现,有利于厘清在国际贸易术语下,托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突破林丹原稿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通常为承运人为便于识别,承运人有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分,该区别最初由年瓜达拉哈拉公约确立和托运人。从承运人角度看,国际货物运输是项系统连续繁杂的多环节运输工程,除履行运输合同项下对货物的运送外,还涉及到装卸搬运仓储等具体环节。关。这就将其责任主体扩大至履约方受雇人,只要在装货港及卸货港之间,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有关货物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交付的项义务之的人。不仅如此,在第条第款中将货物迟延交付纳入连带责任范畴,并在承运人与履约方义务重叠时,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何人。其定义范围较之前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更宽泛,扩展到了船东或船舶承租人之外,囊括了货运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无船承运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由承运人将托运人的货物从国运送到另国,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种意义表示致的协议。在国在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鹿特丹规则,从承运人和货方两个角度,在立法上完成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最终突破,这次突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履约方制度的确立和单证托运人制度的创设。鹿特丹规则第条延续了对喜马拉雅条款的法定化,在鹿特丹规则第条第款使用履约方概念取代汉堡决路径,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方面主要体现在其第条第款实际承运人概念,第条第款喜马拉雅条款的承袭。汉堡规则第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有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其定义范围较之前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更宽泛,扩展到了船东或船舶承租人之外,囊括了货运则中的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概念,同时又从国际贸易运输现状,不同运输方式更便利适用法律出发,履约方依据其特点在第条第款设立了海运履约方与非海运履约方概念,同时在第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要对其委托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履约方受雇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赔偿责任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由承运人将托运人的货物从国运送到另国,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种意义表示致的协议。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通常为承运人为便于识别,承运人有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分,该区别最初由年瓜达拉哈拉公约确立和托运人。从承运物运输国际海运立法合同相对性本是英美法中的概念,在大陆法中,其相似概念称之为债的相对性,其源于罗马法,有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定给付的法锁的法谚,即合同法律上的拘束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包括合同外的第人。这与物权可以对抗切不特定人的绝对性有明不特定人的绝对性有明显区别。我国民法学者对合同相对性的阐述,大致囊括了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以及合同责任个方面。在我国目前生效的合同法中,通采合同相对性原则,又承认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涉他合同债权保全以及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责任不超过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制总额这与汉堡规则不同。履约方制度的确立是从承运人角度对合同相对性突破,既能更多的保护承运人利益又能更多的保护托运人利益,从而进步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鹿特丹规则中单证托运人制度的创设,则是从货方角度进行的突破。根据规则第条第款的解释则中的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概念,同时又从国际贸易运输现状,不同运输方式更便利适用法律出发,履约方依据其特点在第条第款设立了海运履约方与非海运履约方概念,同时在第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要对其委托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履约方受雇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赔偿责任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通常为承运人为便于识别,承运人有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分,该区别最初由年瓜达拉哈拉公约确立和托运人。从承运人角度看,国际货物运输是项系统连续繁杂的多环节运输工程,除履行运输合同项下对货物的运送外,还涉及到装卸搬运仓储等具体环节。关合同的效力成为新的议题。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以制度构建的方式,提出了新的解决路径,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方面主要体现在其第条第款实际承运人概念,第条第款喜马拉雅条款的承袭。汉堡规则第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有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突破林丹原稿显区别。我国民法学者对合同相对性的阐述,大致囊括了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以及合同责任个方面。在我国目前生效的合同法中,通采合同相对性原则,又承认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涉他合同债权保全以及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突破林丹原稿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通常为承运人为便于识别,承运人有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分,该区别最初由年瓜达拉哈拉公约确立和托运人。从承运人角度看,国际货物运输是项系统连续繁杂的多环节运输工程,除履行运输合同项下对货物的运送外,还涉及到装卸搬运仓储等具体环节。关条款,通过限制意思自治来终结合同归责原则,确立了承运人最低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自此,以强行法的形式,对任何旨在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最低责任的自然无效来限制承运人的意思自治,从而否定了在国际货运合同里面的合同责任,此时尚未涉及到突破合同相对性。关键词合同相对性海上发强译法律出版社傅廷中论国际海运立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清华大学出版社杨丽君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杨立新合同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黄力华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伞状协议特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张家勇为中的突破林丹原稿。在国际货运立法领域,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并非蹴而就。在普通法时代,国际货运立法忽略了运输风险的不对等性,其风险分担严格按照合同归责原则由合同来调整,即原则上不考虑过错,完全依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直至年美国的哈特法案,运用公共秩序保留这则中的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概念,同时又从国际贸易运输现状,不同运输方式更便利适用法律出发,履约方依据其特点在第条第款设立了海运履约方与非海运履约方概念,同时在第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要对其委托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履约方受雇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赔偿责任词合同相对性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海运立法合同相对性本是英美法中的概念,在大陆法中,其相似概念称之为债的相对性,其源于罗马法,有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定给付的法锁的法谚,即合同法律上的拘束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包括合同外的第人。这与物权可以对抗切何人。其定义范围较之前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更宽泛,扩展到了船东或船舶承租人之外,囊括了货运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无船承运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由承运人将托运人的货物从国运送到另国,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种意义表示致的协议。在国运人角度看,国际货物运输是项系统连续繁杂的多环节运输工程,除履行运输合同项下对货物的运送外,还涉及到装卸搬运仓储等具体环节。面对喜马拉雅条款造成的困境,如何从根本上扩展运输合同的效力成为新的议题。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以制度构建的方式,提出了新的解第人利益的合同的制度构造法律出版社作者简介林丹,女,川省泸州人,成都市双流区川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如年布鲁塞尔议定书,英国年及年海上运输法,年汉堡规则第条第款,美国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我国海商法第十条第款。面对喜马拉雅条款造成的困境,如何从根本上扩展运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突破林丹原稿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通常为承运人为便于识别,承运人有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分,该区别最初由年瓜达拉哈拉公约确立和托运人。从承运人角度看,国际货物运输是项系统连续繁杂的多环节运输工程,除履行运输合同项下对货物的运送外,还涉及到装卸搬运仓储等具体环节。关的重点,不做深入分析与探讨,但理论是不断向前发展和完善的,合同相对性突破理论原则的发展历程就说明了这点,相信不久的将来,也会不断有更完善的理论来弥补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理论的不足。参考文献彼得罗彭凡德罗马法教科书黄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约翰威尔逊海上运输法何人。其定义范围较之前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更宽泛,扩展到了船东或船舶承租人之外,囊括了货运代理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无船承运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由承运人将托运人的货物从国运送到另国,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种意义表示致的协议。在国人的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广,越来越复杂,从港到港转变到门对门的运输,从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涉他合同是否能从理论上彻底解释清楚这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从目前理论界的争论来看,仅仅从突破合同相对性从第人合同理论来解释是不能完全成立的,尤其是在由第人履行之合同中,要求第人必须运人与货方主体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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