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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全文【打印版】

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将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臵永久性标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未组织到货检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以上万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的对送检样品或者进场检验弄虚作假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下工序施工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通过培训考核的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未通过培训考核的线作业人员的未建立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线作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将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或者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挂靠方式,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以上供应单位名称材料技术指标采购单位和采购数量等信息。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第章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第十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相应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并对由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全文打印版。第十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住宅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形成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各方意见签署齐备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第十条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各阶段验收方案。轨道交通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且相关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合格且按照规定完成不载客试运行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运营设备和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防雷装臵特种设备卫生供电档案等按照规定验收后,方可交付试运营。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试运营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工程竣工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和第款第十条第款第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时未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十条第款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合格进行验收,或者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工程预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人。第百零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和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百零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全文打印版。第十条监理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应当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第十条建设工程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第节竣工验收第十条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挂靠方式,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通过挂靠承揽工程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百零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年以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第百零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章附则第百零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法人。第百零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和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百零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全文打印版。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旁站,或者见证过程弄虚作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未组织到货检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以上万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使用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的对送检样品或者进场检验弄虚作假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下工序施工的。第勘察设计单位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中将质量不合格单位工程按照质量合格单位工程验收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由住房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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