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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网络版)(1)

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处以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十条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第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网络版。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代理人相互辩论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中止听证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听证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第十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章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网络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款第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生产加工产品的,以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节般程序第十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十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有下列情形之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监督管理总局统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制定。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年月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年月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年内因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已满周岁不满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年月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年月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十条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第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第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网络版。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第节简易程序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第十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十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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