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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网络版)

月十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活动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执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被监督的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通报批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拒不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第章行政执法监督措施第十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下列情形之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纠正或者撤销其他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下列情形之的,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以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下列情形之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建议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纠正也可以建议当地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撤销其他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有下列情形之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责令纠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主体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第十条建议纠正或者撤销第十条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见附件,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被检查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处理的决定和依据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第十条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决策人为行政执法过错主要责任人,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网络版法过错责任,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第条国家质检总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网络版。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处理工作应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完成,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批准可以检疫单证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原始记录考核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出卖或者变相出卖检验检疫单证封识标志的,违反单证印章管理规定,导致单证印章流失或者被盗用的,未按规定范围和要求加施监督检验检疫封识标志的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十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直接做出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局长李长江年月十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第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存封存查封扣押隔离留验销毁监督销毁卫生除害处理退回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擅自解除被依法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隔离留验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执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被监督的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通报批评,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拒不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的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指出的纠正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不如实提供资料谎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十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十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未经检验检疫,出具检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年月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局长李长江年月十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活动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第十条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过错责任人不按规定期限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其上级机关可以责令限期处理或者改正。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其上级机构提出申诉。复核决定应在日内做出,复核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依据国家行政法规授权从事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督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十条对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年月日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第章行政执法监督措施第十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下列情形之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纠正或者撤销其他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下列情形之的,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以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下列情形之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建议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纠正也可以建议当地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撤销其他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有下列情形之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责令纠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十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十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未经检验检疫,出具检验法过错责任,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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