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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网络版)

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复议维持不予立案通知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有关说明理由材料。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应急管理部门立案监督建议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法院应当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日内书面答复。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规定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在互联网公布。适用职业禁止措施的,应当在判决裁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对有关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条公安机关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网络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条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网络版理由材料。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应急管理部门立案监督建议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支持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检察意见。认为有关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日内书面答复。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规定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在互联网公布。适用职业禁止措施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应当将判决书裁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复议维持不予立案通知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有关说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由公安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重新进行检验鉴定通知应急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应急验检查等。第章协作机制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复议维持不予立案通知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有关说明理由材料。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应急管理部门立案监督建议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并退回案卷材料。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可以在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由应急管理部门代为保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涉案物品,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涉案物品,并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物品的调取使用及鉴定等工作。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之送达罪犯原所在单位。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第章附则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管理部门公验检查等。第章协作机制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理由材料。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应急管理部门立案监督建议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支持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检察意见。认为有关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网络版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涉案物品的调取使用及鉴定等工作。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理由材料。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应急管理部门立案监督建议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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