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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宪法立法听证制度

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载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第期,第页。汪全胜立法听证初论,载法学杂志年第期,第页所谓立法听证客体,就是指需要进行立法听证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立的法律效力。居中裁判,是对任何事项裁判者的基本要求。正如掌握司法审判权的法官必须做到独立中立公正,立法听证的主持人在立法者和听证参加者之间,应该保持独立中立,这样才能确保立法听证程序的公正。为保证主持人的独立与公正,进而保障听证职能的独立地位,有论者提出可以参照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资格的选拔任用要求,通过考试来取得听证主持人的资格,建立独立的选拔任免制度,把听证主行程序,以及听取意见的效力规定,即听证会记录如何使用的问题。法律论文宪法立法听证制度。对立法听证的参加者来说,应该坚持尽可能广泛而穷尽的原则。就是在个法律规范即将制定出台举行立法听证会时,要确保有关系的更多的对象参加,包括法律规范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法律专家学者人大常委会组员政府官员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等等。法律应该规定上述人员必须参加立法听证的法定义务而在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中,决策机关所受的限制要小得多。例如,在美国的正式听证程序中,决策必须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而在座谈会论证会等非正式程序中,立法机关所获得的信息资料及其他证据,仅供决策部门作决定时参考,不受其严格约束鉴于上述分析,很显然,立法听证会从议题参加对象及其权利义务程序和听取意见的效力等各方面,在促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作用上都要优于立法座谈会和立法法律论文宪法立法听证制度者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必要的限制,让立法听证会真正发挥作用,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参考资料许华王邺立法听证制度初探,载人大研究年第期,第页。但是,由于立法法对立法听证制度只是做了个原则性的规定,于是在具体操作实践过程中,各地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立法听证的范围主体程序以及效力等各方面,并没有个统的标准。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在立法过程中,目。为保证主持人的独立与公正,进而保障听证职能的独立地位,有论者提出可以参照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资格的选拔任用要求,通过考试来取得听证主持人的资格,建立独立的选拔任免制度,把听证主持人的管理与其他行政人员的管理独立出来,笔者认为,这种思路是值得尝试的。立法听证客体制度的完善。其,程序上有较大区别。立法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的程序比较自由,没有法律的硬性规定,也没有般的正式证程序的最后个问题,就是听证记录的使用问题。对立法听证会中收集到的意见的效力问题,我国立法法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了让立法听证会对相关的法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必须赋予听证记录应有的法律地位,就是要借鉴美国行政裁决听证程序中的案卷排他原则,将立法听证会记录作为立法决策的唯证据来源,未在听证会上出现的并经双方辩论的材料不能影响左右未来立法的内容。这样才能使立法决策时,要确保有关系的更多的对象参加,包括法律规范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法律专家学者人大常委会组员政府官员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等等。法律应该规定上述人员必须参加立法听证的法定义务,督促他们能够参加立法听证会。特别是对利害关系人,尤其要确保通知到会,方面,负有举行立法听证义务的起草者或审议批准机关要尽到必要的通知义务,要穷尽切可能的方法将利害关系人代表通知到会另方立法听证仅是个选择性的规定,即听取意见的形式可以多种,包括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可见听证会仅是可选择的其中之,并不是强制性的。在民主和法治得到进步发展的今天,结合国外立法听证的先进经验来考量,笔者认为,将立法听证作为强制性的规定,已成为必要。因为,不管是从议题参加者的范围及其责任义务,还是从讨论问题的程序及其效力等方面分析,立法听证会与立法座谈会论证会都有很大面,立法者已经尽到必要通知义务而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会的,从提高立法工作效率的角度考虑,到法律规范正式颁布实施后,利害关系人则不能以未参加立法听证为诉由来否定该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居中裁判,是对任何事项裁判者的基本要求。正如掌握司法审判权的法官必须做到独立中立公正,立法听证的主持人在立法者和听证参加者之间,应该保持独立中立,这样才能确保立法听证程序的公正李淑英立法听证制度的功能分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年第期,第页。周伟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年第期,第页页。唐娟地方立法民主发展的实证分析,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年第期,第页。蔡绍辉柯敏我国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载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第期,第页。汪全胜立法听证初论,载法学杂志年第期,第页所谓立法听证客体,就是指需要进行立法听证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立持人制度更是谈不上。其,由于立法法没有赋予立法听证程序应有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往往导致立法者将立法听证程序视为走过场,听证的记录结果得不到应用,立法者不吸收公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得立法听证流于形式。立法听证程序的最后个问题,就是听证记录的使用问题。对立法听证会中收集到的意见的效力问题,我国立法法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了让立法听证会对相关的法案产生实目前我国执行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对立法法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和各地进行立法听证做法不统的实证分析,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立法听证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立法者的立法理念没有真正更新。虽然立法法确立了立法听证制度,但是由于受到旧观念的影响,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部门和立法者还带着浓厚的长官意识和官僚主义思想,认为立法只是职能部门的事,与社会公众无关,于是要求。立法听证会则不同。比如,在美国,立法听证程序有正式听证程序和非正式听证程序,还有近些年发展起来的结合正式听证程序和非正式听证程序优越性的混合听证程序。美国的正式听证程序也称为审判式听证程序,其特点在于准司法化,即立法机关仿照法院的审讯程序来进行立法听证。其,听取意见的效力不同。在立法听证过程中,立法决策机关般来讲受到较多限制,其自由裁量权受到必要的限制。面,立法者已经尽到必要通知义务而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会的,从提高立法工作效率的角度考虑,到法律规范正式颁布实施后,利害关系人则不能以未参加立法听证为诉由来否定该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居中裁判,是对任何事项裁判者的基本要求。正如掌握司法审判权的法官必须做到独立中立公正,立法听证的主持人在立法者和听证参加者之间,应该保持独立中立,这样才能确保立法听证程序的公正者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必要的限制,让立法听证会真正发挥作用,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参考资料许华王邺立法听证制度初探,载人大研究年第期,第页。但是,由于立法法对立法听证制度只是做了个原则性的规定,于是在具体操作实践过程中,各地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立法听证的范围主体程序以及效力等各方面,并没有个统的标准。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在立法过程中,目论的有关问题进行质证与辩论。法律论文宪法立法听证制度。李淑英立法听证制度的功能分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年第期,第页。周伟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年第期,第页页。唐娟地方立法民主发展的实证分析,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年第期,第页。蔡绍辉柯敏我国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载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第期,第页。汪全胜立法听证初论,载法学杂志年第期,第页立法听法律论文宪法立法听证制度质性的影响,必须赋予听证记录应有的法律地位,就是要借鉴美国行政裁决听证程序中的案卷排他原则,将立法听证会记录作为立法决策的唯证据来源,未在听证会上出现的并经双方辩论的材料不能影响左右未来立法的内容。这样才能使立法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必要的限制,让立法听证会真正发挥作用,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参考资料许华王邺立法听证制度初探,载人大研究年第期,第者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必要的限制,让立法听证会真正发挥作用,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参考资料许华王邺立法听证制度初探,载人大研究年第期,第页。但是,由于立法法对立法听证制度只是做了个原则性的规定,于是在具体操作实践过程中,各地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立法听证的范围主体程序以及效力等各方面,并没有个统的标准。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在立法过程中,目,甚至在部关系自己的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即将制定出台前,也不要求立法者召开立法听证会,对立法者就缺乏必要的监督。其,没有建立独立的听证主持人制度。当前,在我国行政执法听证中主持人的地位就不明确,只要求其不是本案的调查者,在实践中主持人往往是调查者的同事或上司,就不能不让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于是,在我国行政执法听证中主持人的地位尚不独立,在立法听证中独立的主,只是要求其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但所幸各地人大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过程中,大都进行了立法听证的有益尝试。其,该法第十条十条规定对立法听证仅是个选择性的规定,即听取意见的形式可以多种,包括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可见听证会仅是可选择的其中之,并不是强制性的。在民主和法治得到进步发展的今天,结合国外立法听证的先进经验来考量,笔者认为,将立在立法时不愿意听证,对立法听证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而且,更关键的是,对此,目前尚无法监督,更谈不上追究责任。其,立法听证制度的社会认知程度不够。由于立法法的宣传工作没有深入开展,社会公众往往不了解自己可以参与立法的政治权利,自然就很少参加立法听证会更严重的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公众有着较为顽固的政治冷漠情结,其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高,不愿去行使自己的立法监督权面,立法者已经尽到必要通知义务而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会的,从提高立法工作效率的角度考虑,到法律规范正式颁布实施后,利害关系人则不能以未参加立法听证为诉由来否定该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居中裁判,是对任何事项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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