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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研究论文

宪审查的政治诉求的方式并不能排斥司法审查的程序运作。我国建立司法审查的最大障碍在于人们顾虑司法审查对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制度的损害,因此,解决这思想瓶颈关键在于如何解读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性质。关键词司法审查法律违宪宪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者之所以采用这繁琐的论题表述,不仅仅是为了限定本文的论域,也是为了厘清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司法审查的对象既包括违宪性的法律法规及行为,也包括违法性的法律法规及行为违宪审查的方式既有司法运作,也有政治诉求。故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是手段与对象的关系,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结合而原则合宪性推定原则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违宪法律不适用原则。法律违宪审查的政治诉求的方式并不能排斥司法审查的程序运作。我国建立司法审查的最大障碍在于人们顾虑司法审查对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制度的损害,因此,解决这思想瓶颈关键在于如何解读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性质。关键词司法审查法律违宪宪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者之所以采用这繁琐的论题表述,不仅仅是为了限定本文的论域,也是为了厘清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司法审查的对象既包括违宪性的法律法规及行为,也包括违法性的法律法规及行为违宪审查的方式既有司法运作,也有政治诉求。故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是手段与对象的关系,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结合而有司法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及其制定的法律的违宪审查司法对行政机关的制定的法规规章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异。根据法律违宪是否直接,可以分为两类,是积极违宪,是消极违宪。上述所讲的司法审查主要是针对前者而言,但是如果司法审查的结果是发现法律并未直接违反宪法,而是宪法的内容没有得到该法律的具体支持时,法院该如何处臵当下案件笔者认为,司法审查的后果是对于前者,法院不适用该违宪条款,而对于后者,法官可直接适用宪法,以免宪法的内容被法律消减或架空,造成宪法空转。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就成功地开创了宪法直接适用的历史先河。法律违宪审查的政治诉求能否代替或排斥司法审查的运作正因为,法律违宪的司法审查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法律违宪审查的任何诉求方式都不能直接代替或间接排斥司法运作的违宪审查。我国宪法学界虽然对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取得了共识,但对建立何种违宪审查制度是尊重立法机关权力的需要。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马歇尔所说‚在确认法律违反宪法超出切合理的怀疑之前,要推定法律的有效性,这对于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的贤明诚实及爱国心来讲,是应当得到的相当的尊敬。‛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法官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涉及到的政治问题不予审查。因为,法官不是政治家,否则,法官将卷入政治漩涡,影响法官的中立性。‚政治问题指的是宪法授予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其执行是否恰当的问题。‛判断个问题是否属于政治问题,主要有两个标准是,宪法是否明确该问题由国会或行政部门处理是,是否缺乏具体可行的标准来做出合理的司法判决。美国法院正是由于采纳了不审查政治问题的原则,从而使法院能够做到自我限制,而且也使其免于经常卷入政治斗争的是非之中。不过,在我国这样个法律问题都容易政治化的国家,要法院区分什么是法律问题,什么法律论文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研究论文现该案件必须适的法律违反宪法的问题,就必须立即中止诉讼程序,而将该案移交最高人民法院,请求裁定法律的合宪法性问题。从便宜的角度看,法院对法律是否违宪的申请,可暂时延用目前法院内部的请示批复制度。当然,这只是基于我国目前法治水平不高的权宜之计。从长远的角度看,并非可取。这问题的彻底解决,还在于将来寻求种更切合我国实际的制度设计对法律是否应该进行违宪审查关键是看法律与宪法是否可能发生抵触。从理论上讲,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制宪权是种原创性权力法律是由人民代表制定的,立法权是种派生的权利。显然,原创性权利与派生性权利的民意基础是不同的。从应然的角度上讲,两者应该浑然体的,因为,法律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但从实然的角度看,法律与宪法又不可能完全致。因此,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表达的意志如果与宪法所表达的人民意志相违,‚法官应受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就成功地开创了宪法直接适用的历史先河。如果完全由立法机关单独行使违宪审查,则由于立法机关既是立法者,又是审查者,就很难保证司法审查的客观与公正,即便立法机关能做到客观公正,制度的设计也很难取信于民,毕竟这是立法机关内部自查自省的自纠方式。而司法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则是由‚第者‛司法机关判断的他查形式,司法机关的中立性为人所信服,尤其是当违宪的法律必然会侵犯特定当事人时,由超然的第者通过诉讼过程审查有关法律是否违宪就变得更为重要。第,立法机关实施的宪法监督是种抽象性审查,而司法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是种具体性的个案审查。抽象性审查往往在追求普遍正义的同时,疏忽了对个案的周全考察。个案的不正义只有在具体的案件出现时才能被发现并且只有在对具体案件的审查释,而是创制规则。有些司法解释甚至规范了法律未涉及的领域。在形式上,许多解释也明显采用了单行法规的形式。‛人们对这种真正侵犯人大立法权的明显做法漠然,却把对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性审查看作是对立法权的超越,其自相矛盾的逻辑昭然若揭。也有学者担心,当前我国法官的素质普遍不高,难以胜任法律违宪的司法审查的任务。这担心当然不是空穴来风。的确,我国目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制约了我国司法水平的整体质量。但这问题并不能成为取消司法审查的理由,正如不能因为我国人大代表的素质不高,而取消人大的立法权样。句话,我们不能因噫废食,正确的态度是寻找解决的办法而不是取消其司法的权力。针对法官业务素质手政治素质低的办法,可以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担当违宪审查的任务,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违宪审查庭进行审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发力,其执行是否恰当的问题。‛判断个问题是否属于政治问题,主要有两个标准是,宪法是否明确该问题由国会或行政部门处理是,是否缺乏具体可行的标准来做出合理的司法判决。美国法院正是由于采纳了不审查政治问题的原则,从而使法院能够做到自我限制,而且也使其免于经常卷入政治斗争的是非之中。不过,在我国这样个法律问题都容易政治化的国家,要法院区分什么是法律问题,什么是政治问题,还着实需要个漫长的法治化道路。违宪法律不适用原则。有学者认为,司法审查如果已经发现法律违反了宪法,法院就应该直接宣布该法律无效,这既经济,也使法院不致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断。我们认为,宣布法律无效或撤销法律是立法的项权力,司法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机关对违宪的法律其权力仅限于不适用而已。而且,法律违宪往往只是条款,而不太可能是整部法律,因此,法院的职责只是不将违宪的斥司法审查的运作正因为,法律违宪的司法审查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法律违宪审查的任何诉求方式都不能直接代替或间接排斥司法运作的违宪审查。我国宪法学界虽然对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取得了共识,但对建立何种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却存在很大争议。其中有代表性的几种主张有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在全国人大下面设个与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专司宪法监督之责。将现行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增设宪法监督职能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委员会。上述几种方案,其实可归为两类,第种为司法审查方式,第种可合称为立法机关的监督模式。本文无意于对这几种宪法监督模式究竟选择何种进行讨论,旨在说明无论从体制上采用何种模式,司法对法律的违宪审查都是必须的。因为,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与司法的违宪审查并款适用于当下案件,而其他合宪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考虑到不同法院审查的结果可能相互矛盾,我国的司法违宪审查应当由最高法院组成专司违宪审查的法官进行为宜。基层法院在审查具体案件时,发现适用的法律条款违宪而关乎案件的判决时,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对各级法院具有普遍的效力。这既保证了司法对违宪法律审查的质量,也不致产生法院之间认定的差异。根据法律违宪是否直接,可以分为两类,是积极违宪,是消极违宪。上述所讲的司法审查主要是针对前者而言,但是如果司法审查的结果是发现法律并未直接违反宪法,而是宪法的内容没有得到该法律的具体支持时,法院该如何处臵当下案件笔者认为,司法审查的后果是对于前者,法院不适用该违宪条款,而对于后者,法官可直接适用宪法,以免宪法的内容被法律消减或架空,造成宪法空转。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研究论文提要宪法的特点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司法的特性决定了司法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是必须的。司法审查必须遵守无诉讼无审查原则合宪性推定原则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违宪法律不适用原则。法律违宪审查的政治诉求的方式并不能排斥司法审查的程序运作。我国建立司法审查的最大障碍在于人们顾虑司法审查对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制度的损害,因此,解决这思想瓶颈关键在于如何解读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性质。关键词司法审查法律违宪宪法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者之所以采用这繁琐的论题表述,不仅仅是为了限定本文的论域,也是为了厘清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司法审查的对象既包括违宪性的法律法规及行为,也包括违法性的法律法规及行为违宪审查的方式既有司法运作,也有政治诉求。故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是手段与对象的关系,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的结合而关制定的法律也将被架空,行政权与立法权都将超然于法治之外,而为割据的权力。权力的合法运行依赖于权力的分立与制约,权力之间的这种分立与制约,与权力对权力的侵犯并无直接关系,相反倒是权力失控。还需要注意到的个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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