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 -法律论文:宪法概念规范管理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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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宪法概念规范管理

者。学者的宪法评判过程是个教义学意义上的纯粹学术推理过程,在严格意义上,它不包含着具有实定法上的拘束力那样的规范发现,但却可以发现法律问题,并将法律问题再概念化,从而蕴涵着知识的创新,可指导立法者制定规范,也可在定意义上影响法官的司法判决,表现为在判例法国家,法学家的著作和言论可作为规范法源,故而教义学意义上的宪法思维过程所包含的问题发现有着积极意义。实践意义上的宪法思维也遵循这过程,只不过由于主体不同,各自的宪法思维有定的差异,其所得出的新陈述与规范又有定的区别。归纳起来,有类宪法思维主体。第类是社会公众就生活中的宪法问题结合宪法规范的评判过程,思维主体是社会公众第类是制宪者立法者修宪主体按照修宪程序从事的创设宪法规范的过程,思维主体是立法者第类仅指在实行违宪审查的国家里,法官运用宪法规范,结合司性和个案理性,大陆理性传统则更多的是种抽象理性和普遍理性。作为种实践工具,方法论的意义就在于获得法律和形成法律。德国法理学家就认为法的获得属于方法问题,法律适用的方法也总是法律形成的方法。由于法律适用者应该将有效的法适用于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或者纠纷,而这问题或者纠纷就是疑难案件,因此,方法的任务之就是指导法院和其他法律适用者从有效的法中去获得法。这也是个符合宪法地被合理监督且可监督地将般抽象性表述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纠纷或者问题的过程。法律方法就是个涉及到法的发现法的形成法的获得的问题。这样,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过程也就可以等同起来。思维的最终结果不外是根据个确定的已知的权威的实定的或者有效的法去发现个解决案件和纠纷的规范。具体到宪法而言,在司法适用宪法的国家里,宪法的实施主要是个法官在宪法规范与宪法事实之间的规范涵摄过程。特别是在疑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经过精密的证立过程推导出新的规范。这过程是宪法解释宪法思维和规范发现的有机统合,它们构成全部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学者对这过程的客官所关心的事吗作为学者或者法学研究难道与作为纯粹实践意义上的法律家的工作没有区别吗翻开欧陆法学家的著作,可以看到,欧陆法学家在充分认识到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研究和法律研究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差异的前提下,在撰文过程中通常将两者等同起来使用。例如,德国法理学家魏德士在谈到法律方法问题时就认为,关于法律方法并非只涉及到甚至也不是主要涉及到法学。在权力分立的国家,方法问题的主要对象还是法院。首先的问题是怎样和应该怎样在实践中适用法律规范。这是因为,法学除了教育的功能外还有个任务,即立法中支持立法者在法律适用包括法官造法中时支持法院。它也支持着方法规则的发展以及对方法规则适用的批评。并说道在这个意义上,真正在实践中使用的司法与行政的法律方法就是法学理论法学研究和法学批判的重要对象。因此,从方法思考的主要目的看来,这里涉及的不是法学方法论,而是真正相互竞争的法律实践的方法。正因为此,司法实践中法官所适用的包括程序在内的各种规则解释方法就既是法律实践中的方法论,也构成法学研究的对象,在实践和学术研究的双重意是否定判断。在司法实践上,这新陈述就是个新规范。那么,宪法思维和宪法学思维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吗这须探究法律思维与法学思维之间的关系。科学研究的目的是发现个过去不为人知的事实,或者更正人们原来对事实的认识,并用文字形式将这事实描述出来。这也是科学之所以被称为描述性而非规范性学科的由来。所谓描述性,指的是对事实的客观陈述,亦可称为事实陈述,不涉及价值判断。所谓规范性,指具有评价性,评价需要标准,标准带有规范性质,涉及价值判断,可称为规范陈述。自然科学经验性的社会科学以及经验性的语言通常被理解为描写性描述性科学,而诸如法律或者伦理则被称为规范性科学。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而言,科学并非总是能够做到价值无涉。世界观自然观生活态度科学目的等均作用于科学发现过程,这使得即使是科学研究,也总是在定价值指导下进行的活动。作为规范性科学的法律研究,法律思维无非是以法律概念为工具对个法律事实进行判断推理和论证过程,其目的和结果是发现个规范。广义上的法律思维主体是法律人,包括立法者律师法官检察官在内的法律实践者,法律论文宪法概念规范管理维中的概念创新就是个规范发现。概念创新并非是纯粹的逻辑演绎,而是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思维发展的结果。在此,思维通过以语言为符号形式的概念作为载体,这概念承载着大量的事实信息。概念创新可分为两类类是纯粹学理上的,也可称为教义学上的概念创新类是在司法审查过程中的概念创新。教义学上的概念创新是主体以宪法现象为对象的抽象思维过程,它需要符合方面的条件是须有学术源流为依据是必须是对客观事实的高度抽象是须经过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司法审查过程中的概念创新则是个法官规范证立和推理判断过程,也是个规范发现和确立价值的过程,即法官造法。美国学者也指出判例法可从具体的情境中创制出概念。这样,宪法思维过程实质上就是宪法解释过程,对宪法问题即对宪法规范与宪法事实之间关系的思考集中在对宪法规范如何理解上,这便是个诠释问题。说到底,理解既涉及到方法论,也是种程序。程序应在此引起充分注意。前面曾提到,科学可以理解为通过采用定的方法或程序而达到的种结果。因此,不借助定的程序,既无法进行解释,也无法取得理解。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之间的关系,可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年,第页。另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第章法律概念法律与制定法实然与应然的关系,法律出版社年,第页。美艾德华列维法律推理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年,第页。美艾德华列维法律推理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年,第页。载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律论文宪法概念规范管理。简明社会科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年版,第页。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简明社会科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年版,第页。简明社会科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年版,第页。本文在撰述法律概念的过程中没有引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书。因为法律的概念书所分析的内容并非本文所指的法律概念,而是分析法律这概念的含义,是对法律是什么的说明,其具体内容是对法律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法律是正义法律是规则这个命题的反驳。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年版。英戴维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年,第页。美范与事实对应,宣布结果。在将个既定规范作用这不确定的事实之时,蕴涵着新规范获得和形成的契机。这是因为,这里所讲的事实并非般事实,而是规范事实,即规范规定的事实,而规范对事实的规定并非绝对严密和完整。在事实构成中,立法者有时故意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定义权授权给法律适用者在自规范颁布以来的事实与价值的变化中有些立法故意不予解决的地方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中存在着不准确的有歧义和的表达,此即为法律漏洞。这样,司法者在适用规范面对事实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对上述漏洞和空缺予以填补,从而预示着新规范的诞生。宪法思维过程中的概念规范创新通往理解的找寻之路创新,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发现。如前所述,方面,抽象出概念的目的既是为了形成判断,进行推理,做出论证另方面,人们从判断推理论证中获得的知识,又会凝结为新的概念。个新概念的形成也是个将问题再概念化的过程,它预示着种看待问题的新思维的成立及解决问题的可能。这状况同样适用于宪法思维。在以宪法概念思维的规范涵摄过程中,不确定的宪法事实蕴涵着新规范的成立契机,因而宪法思法现象为对象的抽象思维过程,它需要符合方面的条件是须有学术源流为依据是必须是对客观事实的高度抽象是须经过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司法审查过程中的概念创新则是个法官规范证立和推理判断过程,也是个规范发现和确立价值的过程,即法官造法。美国学者也指出判例法可从具体的情境中创制出概念。这样,宪法思维过程实质上就是宪法解释过程,对宪法问题即对宪法规范与宪法事实之间关系的思考集中在对宪法规范如何理解上,这便是个诠释问题。说到底,理解既涉及到方法论,也是种程序。程序应在此引起充分注意。前面曾提到,科学可以理解为通过采用定的方法或程序而达到的种结果。因此,不借助定的程序,既无法进行解释,也无法取得理解。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之所以成为诠释学的个重要流派,并进而影响了法解释学,原因就在于它强调程序在获得理解和达成共识过程中的价值和意义。此处的程序主要指交往和对话过程中的机会均等,如平等地参与平等地发表意见等。如果没有这种程序上的机会均等,则达成的所谓共识就有可能是独断的,因而也就不具备客观性。宪法解释过程中对宪法关规范以整个法律秩序为准进行涵摄宣布法律后果。在此再次明确,这里的事实并非般意义上的生活事实,而是规范事实,是指事实认定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又因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以认识认定为前提调整其内容。这就是通常所谓的规范涵摄。由于规范适用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所以,这规范涵摄事实的过程也并非就是法官目光在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机械地来回穿梭,而是将个有效规范作用于特定事实问题。在法官的规范涵摄过程中,并不能像哲学家那样,认为规范涵摄过程就是个演绎推理或者逻辑推理过程。规范涵摄同时包含着规范作用于事实过程中的逻辑推论,这表现为规范的逻辑推理。由于此处的事实并非般意义上的简单事实,而是不确定的事实,故法官并不能机械地将规范与事实对应,宣布结果。在将个既定规范作用这不确定的事实之时,蕴涵着新规范获得和形成的契机。这是因为,这里所讲的事实并非般事实,而是规范事实,即规范规定的事实,而规范对事实的规定并非绝对严密和完整。在事实构成中,立法者有时故意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定义权授权给法律适用者在自规范颁布以来的事实与范的理解也需要遵循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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