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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宪法保护请求权

求权。占有是种事实状态,占有制度是不问现实的占有的状态是否正当而律加以保护的制度,它的宗旨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占有保护请求权,正是基于此所产生的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这概念更确切地说明这请求权的本质,而且也目了然即乃对占有的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项制度是在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中彰显其本质特性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不例外。下面笔者拟以物权请求权这极容易跟占有保护请求权相混淆的制度为参照,对这两种制度做比较,以期探究占有支配力义务的人。如果危险是由占有人的原因造成,占有人即无该项请求权。而如果危险的原因力,来自于他人和占有人,应该认为占有人也有请求权,只是相应减轻他人所应承担的除去妨害费用。为及时维护占有人利益,占有人可以先行以自己的力量除去妨害,并可以依照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返还所支出的费用。在受害人没有事先除去妨害,直接向相对人行使该项权利时,费用负担是当然包括在相对人作出防止行为当中的。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权利行使时危险存在为前提,如果危险因各种原因在此前消除的,则该请求权因丧失请求对象而消灭。我国物权法草案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完善我国物权法草案次审议稿第条只规定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而没有规定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即土地时的石墙主人。王泽鉴将妨害人分为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即因其行为妨害占有之人和因其意思容许妨害占有状态存在之人。乙租住甲的房屋,制造噪声妨害,是行为妨害人,而甲是状态妨害人,两人都可以成为相对人。笔者认为这种扩大妨害人理解的分类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注意,私力救济的防御权行使时状态妨害及行为人不是防御的对象。占有辅助人虽然可以是占有防御的对象但不是该项请求权的相对人。该项请求权的内容在于请求妨害人以其费用除去妨害而恢复原状。受害人以自己费用除去妨害时,可以依照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请求返还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行为使妨害扩大时,不影响侵害人相对人的地位,但费用负担上,应减轻加害人责任。妨害应该在该请求权行使时存在,如果之前妨害因各种险的权利。法律论文宪法保护请求权。除日本把占有作为权利规定外,大部分国家都把其作为事实规定。参见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姚瑞光民法物权论,第页。也有学者认为是消灭时效,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结合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及设立宗旨,笔者认为此期间为除斥期间。拾得遗失物,租赁借用期限届满而不返还物的对当前占有人没有这项权利。相反当前占有人可针对出租人及第人的侵夺获得占有保护。行使该项请求权,占有人应该证明占有事实侵夺行为及因果关系。请求返还的内容,是在有物理上或法律上有返还可能时,回复原有的占有状态。如毁损灭失而无法回复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或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规定进行赔偿。占有法律论文宪法保护请求权有考虑妨害危险对占有的影响等。我国物权法草案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规定的还不甚完善,笔者拟就占有保护请求权予以分析和探讨,以期在物权立法中能给占有保护制度以更全面更完善的规定。占有的保护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简言之,占有是指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它属于事实而非权利。既然占有不是权利更不是物权,那为何能够获得物权法上的保护呢笔者认为,主要在于占有作为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定是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而是为了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同时,对于本权的保护及债权的利用人的保护也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对占有的保护可分为债权法上的保护和物权法的人,如风吹树倒入邻地时树的主人,外人破坏石墙倒入他人土地时的石墙主人。王泽鉴将妨害人分为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即因其行为妨害占有之人和因其意思容许妨害占有状态存在之人。乙租住甲的房屋,制造噪声妨害,是行为妨害人,而甲是状态妨害人,两人都可以成为相对人。笔者认为这种扩大妨害人理解的分类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注意,私力救济的防御权行使时状态妨害及行为人不是防御的对象。占有辅助人虽然可以是占有防御的对象但不是该项请求权的相对人。该项请求权的内容在于请求妨害人以其费用除去妨害而恢复原状。受害人以自己费用除去妨害时,可以依照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请求返还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行为使妨害扩大时,不影响侵害人相对人的地位,但费用负担上,应减轻加害人高潮的今天探讨这个问题,对于占有制度的构建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占有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虽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占有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占有制度,确认占有保护请求权,乃是立法的必然。我国物权法草案次审议稿第编设立了占有制度共条,其中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第条第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请求权,自侵夺或者妨害发生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对占有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予以规定,这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是个巨大的进步。但该草案对占有物权法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些不足,如没有规定占有的私力救济,因为如此,设立占有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规定了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给占有以全面充分的保护。譬如,德国民法典第条规定在占有有受到继续妨害之虞时,可以请求防止其妨害法国民诉法规定的责令废除新建筑之诉我国地区民法第条规定占有有被妨害者,得请求防止其妨害。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明确规定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期对占有以全面充分的保护,从而顺应占有制度设立的初衷。拾得遗失物,租赁借用期限届满而不返还物的对当前占有人没有这项权利。相反当前占有人可针对出租人及第人的侵夺获得占有保护。行使该项请求权,占有人应该证明占有事实侵夺行为及因果关系。请求返还的内容,是在有物理上或法律上有返还可能时,回复原有的占有状态。如毁损灭失而无法回复的,因而般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法律论文宪法保护请求权。该请求权的相对人,是造成危险或对危险有除去支配力义务的人。如果危险是由占有人的原因造成,占有人即无该项请求权。而如果危险的原因力,来自于他人和占有人,应该认为占有人也有请求权,只是相应减轻他人所应承担的除去妨害费用。为及时维护占有人利益,占有人可以先行以自己的力量除去妨害,并可以依照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返还所支出的费用。在受害人没有事先除去妨害,直接向相对人行使该项权利时,费用负担是当然包括在相对人作出防止行为当中的。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权利行使时危险存在为前提,如果危险因各种原因在此前消除的,则该请求权因丧失请求对象而消灭。我国物权法草案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完善我国物应依照侵权责任或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规定进行赔偿。占有经行使请求权回复后,视为继续,取得时效并不中断。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他人妨害时,有权请求除去妨害。排除对占有的妨害,可以用私力对抗的方式,超出了即时行使的界限后,只有通过公力请求排除妨害。由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生活空间的公共化,人的物或事常常需要获得他人的容忍,所以定限度内影响他人的不成立妨害。占有妨害有动的妨害和静的妨害两种垃圾倾倒行为和倾倒后形成的状态,可结伴而生,可单独存在。静的妨害多指因动的妨害而生的结果或影响的持续存在起诉时,动的妨害大多己经停止,也有第人或自然力引起但相对人应负责的情况。由此,请求除去妨害的相对人除了妨害人外还有对妨害有除去义务支配力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在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侵害人为定行为或不为定行为的能力。关于此项请求权,有称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占有人之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基于占有而生之请求权或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是种事实状态,占有制度是不问现实的占有的状态是否正当而律加以保护的制度,它的宗旨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占有保护请求权,正是基于此所产生的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这概念更确切地说明这请求权的本质,而且也目了然即乃对占有的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项制度是在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中彰显其本质特性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不例外。下面笔者拟以物权请求权这极容易跟占有保护请求权相混淆的制度为参照,对这两种制度做比较,以期探究占有。关键词占有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虽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占有制度,但建立完善的占有制度,确认占有保护请求权,乃是立法的必然。我国物权法草案次审议稿第编设立了占有制度共条,其中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第条第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请求权,自侵夺或者妨害发生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对占有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予以规定,这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是个巨大的进步。但该草案对占有物权法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些不足,如没有规定占有的私力救济,没有考虑妨害危险对占有的影响等。我国物权法草案对占有的物权法各国民法对之加以严格区分,分别规定于不同的章节中。法人占有保护请求权主体在占有制度的设计中,法人能否成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是个颇具争议的话题。问题的关键在于法人可否成为占有的主体。有学者认为,占有是法律事实,而非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故占有之主体应有自然的意思能力,而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法人乃法律拟制之权利义务主体,故其得否为占有之主体,不无疑问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占有不同于持有,占有指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所谓的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力,指对于物得为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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