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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未成年人刑法论文

未成年人实施性方面的行为,只要没有违背对方意愿的,都不构成犯罪。这也意味着,监护人利用自身监护的便利,在未采用强迫手段的前提下,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同样不构成犯罪。实际上,至周岁的未成年人,尽管其身心发育已经达到了定的程度,但其心智仍不够健全。在被引诱或唆使而与监护人发生性关系或性猥亵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在判处相应的主刑时,附加剥夺其担任监护人或继续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可以是段时期是十分必要的。但我国当下刑法面临的问题是资格刑的种类过于单,适用范围过窄。对此,有必须扩大资格刑的处罚范围,即除了剥夺政治权利外,还必须能够剥夺犯罪人从事种特定的职业进行项活动如担任监护人剥夺驾驶的资格。至于监护人被剥夺监护权后,应如何确保未成年人之监护权对此,菲律宾特别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剥削歧视法第条第款规定,‚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将被托付给社会福利与发展部进行看护‛。因此,当监立法不完善的现状以及社会民众的可接受性,本文认为,我国当前刑法宜采用故意失职入罪的立法例,并且以‚情节严重的‛作为限制条件。将监护人利用监护权的性侵行为入罪我国现有刑法没有将成年亲属间的‚乱伦‛行为规定为犯罪,这与世界多个国家的刑事立法不相符合,直以来也引发了学界的诸多质疑,如有学者就提出‚在目前我国刑法中应增设乱伦罪或处罚亲属相奸的规定‛。本文认为,对于间的乱伦行为不予定罪,如果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加以解释,尚可以接受。然而,否认监护人利用监护之便与未成年人发生乱伦行为的犯罪性,则无论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外,如果监护人出于牟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让未成年人从事‚有偿表演‛‚酗酒‛‚流浪‛等行为的,也可以认定为犯罪。立法完善监护人的监护失职行为监护失职行为与滥用监护权的行为在本质上都违背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但监护失职行为多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加以体现。实践中,因监护人的重大监护失职行为而导致被监护人人身遭受重大伤害的事实发生的频率较高,如‚毕节男孩闷死垃圾桶案‛‚南昌两女童绞死洗衣机案‛都属于此类。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完善,不能够追究相关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就监护人对其监护失职行法律论文未成年人刑法论文下有期徒刑。第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从该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对于虐待罪的基本犯,我国刑法将其规定为‚亲告罪‛。如此立法,有学者指出,这是考虑到‚这类犯罪比较轻微,且往往发生在亲属邻居同事之间,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般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但本文认为,将虐待罪规定为亲告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保障。方面,未成年被害人主动追责的可能性较小。尽管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现实中,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往往缺乏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其利益的意识,观上较为恶劣,但被监护人主张不追究监护人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可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在整体上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从而不以犯罪论处。可见,将虐待罪的基本犯由自诉犯罪转变为公诉犯罪,同时在追责过程中参考被监护人的意见,不但有利于对被监护人尤其是未成年被监护人的权利保障,同时也考虑到了虐待罪中的特殊关系,在本质上与自诉犯罪的设立初衷相吻合。扩大对监护人滥用监护权行为之调整范围我国刑事立法之所以对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行为规定过窄,很可能是受到了‚亲亲‛‚尊尊‛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即认为家长的教育方式是家了‚道德中更本源的规范,即伦理‛。正因为此,有学者指出,‚如果这类犯罪中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则不仅不能作无罪化处理,还应当对行为人从重处罚‛。从现有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对于自诉犯罪,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方式。如特别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剥削歧视法第条款中规定,‚任何人实施虐待残忍对待剥削儿童的其他行为,或者对不利于儿童发展的情况负有责任的,处较重监禁的最低刑‛。对于‚虐待罪‛,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年以上年法对未成年人监护权保障现状之分析,并借鉴菲律宾现有刑事立法的经验,本文认为,我国的刑法应作方面的完善。将虐待罪律规定为公诉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虐待罪的基本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尽管立法者将该类犯罪规定为自诉犯罪,是考虑到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家庭成员关系。但考虑到未成年人主动提起诉讼的维权意识状况诉讼中的举证能力等,将虐待罪的基本犯规定为自诉犯罪并不合适。实际上,现实社会中也很少有关于未成年人主动提起自诉的报道。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将虐待罪律规定为公诉犯罪。对于监护人实施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外,对于监护人引诱被监护人,以致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认定为犯罪。对此,菲律宾刑法典第条规定了‚特别诱奸罪‛,即‚任何公务人员牧师家庭服务员佣人监护人教师和其他因为其身份而被委托教育监管被害人的人,诱奸岁以上不满岁的处女的,处矫正监禁的最低刑至中间刑‛第条规定,‚条条规定的犯罪人在各条规定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以外的其他淫荡行为的,处长期拘留‛。监护人利用监护之便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实施性滥用的行为,在本质上仍属于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行为。但因此类行为的特殊危害性,各国刑法通常将其与般的劣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但刑法的如此变动,是否会导致刑法过度扩张危及人权的恶果呢本文认为,只要从体系上恰当地理解了刑法条文,这种恶果是可以避免的。方面,从理论上看,‚我国刑法采用了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即犯罪的认定是‚定性与定量‛的统。具体到虐待罪中,其犯罪的成立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因此,实践中并不是旦发生虐待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另方面,从操作层面上看,被虐待人的态度应是决定是否追究监护人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因素。实践中,即使监护人的虐待行为在客从现有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对于自诉犯罪,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方式。在我国刑法中,‚幼女‛和‚儿童‛的年龄以周岁为界,也即对未成年人性保护的年龄在周岁之下。换言之,行为人与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性方面的行为,只要没有违背对方意愿的,都不构成犯罪。这也意味着,监护人利用自身监护的便利,在未采用强迫手段的前提下,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同样不构成犯罪。实际上,至周岁的未成年人,尽管其身心发育已经达到了定的程度,但其心智仍不够健全。在被引诱或唆使而与监护人发生性关系或性猥亵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第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从该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对于虐待罪的基本犯,我国刑法将其规定为‚亲告罪‛。如此立法,有学者指出,这是考虑到‚这类犯罪比较轻微,且往往发生在亲属邻居同事之间,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般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但本文认为,将虐待罪规定为亲告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保障。方面,未成年被害人主动追责的可能性较小。尽管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许多父母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成名‛等不当因素考虑,唆使或迫使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有偿表演‛,甚至从事‚酗酒‛‚偷盗‛‚卖淫‛等违法活动。从保护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角度考虑,有必须将此类恶性行为认定为犯罪。对此,菲律宾刑法典第条规定了‚使用未成年人罪‛,包括‚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处矫正监禁的最低刑至中间刑,并处不超过比索的罚金任何人让未满周岁的男孩或者女孩表演有危险的平衡身体力量柔软杂技艺术。任何尊亲属监护人或者因其身份受委托照看不满岁孩子的人,将这些孩子无偿地交付给从事第款所列的职业的人,或者庭内部的事,没有必要上升到刑法的层面。但以今日世界公认之‚平等‛‚人权‛观念加以审视,传统的观念并不具有合理性。因此,有必要扩大对监护人滥用监护权行为之刑法调整范围。对未成年人而言,我国刑法只处罚‚组织‛下的‚乞讨‛‚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而‚组织‛又意味着人以上为限。实际上,相较于普通的社会民众而言,监护人教唆强迫两个未成年子女从事上述活动的危害性也很大。因此,若是由监护人实施教唆强迫行为,即使未成年人数量未达到人的也可以视情况认定为犯罪。同时,应扩大滥用监护权的范围,除了从事‚乞讨‛‚劣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但刑法的如此变动,是否会导致刑法过度扩张危及人权的恶果呢本文认为,只要从体系上恰当地理解了刑法条文,这种恶果是可以避免的。方面,从理论上看,‚我国刑法采用了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即犯罪的认定是‚定性与定量‛的统。具体到虐待罪中,其犯罪的成立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因此,实践中并不是旦发生虐待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另方面,从操作层面上看,被虐待人的态度应是决定是否追究监护人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因素。实践中,即使监护人的虐待行为在客下有期徒刑。第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从该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对于虐待罪的基本犯,我国刑法将其规定为‚亲告罪‛。如此立法,有学者指出,这是考虑到‚这类犯罪比较轻微,且往往发生在亲属邻居同事之间,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般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但本文认为,将虐待罪规定为亲告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保障。方面,未成年被害人主动追责的可能性较小。尽管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现实中,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往往缺乏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其利益的意识,人性保护的年龄在周岁之下。换言之,行为人与周岁以上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性方面的行为,只要没有违背对方意愿的,都不构成犯罪。这也意味着,监护人利用自身监护的便利,在未采用强迫手段的前提下,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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