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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违宪司法审查

在美国,个州法院的案件可能会经过初审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到终审上诉法院,如果救济手段在经过这些法院后已经穷尽,并且出现了‚具有实质意义的‛联邦性问题时,当事人才有机会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所以,州法院系统对于涉宪案件实际只是程序性管辖。而联邦地方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对合宪性问题都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审查权,即拥有违宪法律无效的宣告权,属于实质性管辖。德国的宪法法院有权管辖所有宪法规定的有关各种宪法机构的职权和义务的争议,解决联邦和州之间州与州之间的争议,有权宣布违宪法律无效,也属实质性管辖。不过大量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案件通常都要先到各级相关法院起诉,普通法院在涉及有关法律合宪性问题时,只能提交宪法法院审查裁决,普通法院也只能按此裁决结果决定是否适用相关法律,可见普通法院属程序性管辖。定于具有真正利益冲突的真实案件和争议,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真实的案件或纠纷,联邦法院将宣布案件缺乏可裁判性而将其驳回。而且,‚政治问题‛也在违宪司法审查的限制之列。德国的违宪司法审查属集权模式,审查权依其基本法统由联邦宪法法院行使,若其他法院发现法规违宪,必须中止诉讼,将该合宪性问题提交联邦宪法法院裁断。依据基本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任何声称其基本权利受到公共权利侵犯的人,均可向联邦宪法性法院提出违宪控诉。‚政治问题‛在此也不受限。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到侵犯只需具可能性,并不要求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我国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判例法制度,法律适用的根据只能是成文法,法官对法律以文义解释为主。但宪法条文通常都较为原则,仅作文义上的解释有时显然难以达到解释的目的,而超出宪法条文文义的解释通常会产生认识上的不,这时法官也便不再具有解释权,只能交由立法机关解释。因此理论界有观点认为我国较为适合通过设立宪法法院来专司违宪审查,通过立法将违宪审查权赋予宪法法院集中行使。但由和司法解释来据以裁判如齐玉苓受教育权案。尽管我国法官行使违宪司法审查权未明确获得宪法授权,也不可能象普通法国家那样因法官的判例而实际争得这项权力,但是,我国法官也并非在这方面不能有所作为,只是作为之大小,得取决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宪政进程和法官之司法能动两方面因素。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国法官司法权能的涉宪可能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职权主要就是依法审判案件。法官法第条在法官享有的权利中明确规定了‚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实际上已经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引伸到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法律上为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提供了意志上的保证。但无论是法院审判独立还是法官审判独立,法院的审判权都没有排除立法机关的‚干涉‛。根据宪法,法院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法院通过向人大报告工作以及人大常委会对法官职务的任免等来接受人大监督。但是,近些年来人大不断将其监督权往具体的个案上延伸,监督的内容已涉及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在判决书中宣称人大的相关立法因违宪而无效,当。但宪法条文通常都较为原则,仅作文义上的解释有时显然难以达到解释的目的,而超出宪法条文文义的解释通常会产生认识上的不,这时法官也便不再具有解释权,只能交由立法机关解释。因此理论界有观点认为我国较为适合通过设立宪法法院来专司违宪审查,通过立法将违宪审查权赋予宪法法院集中行使。但由于宪法法院所具有的抽象审查权必将把违宪审查权从根本上分离出人大的立法权,这显然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会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因此不具现实可能性。其实,大量的违宪事实都发生在普通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这些具体的案件若能由受理法院对合宪性问题在具体争议的案件上作出判断,并最终在法院的程序范围内被确认,不仅可以使法官普遍获得程序上的违宪司法审查权,而且将法官的实质审查权限定于具体案件范围内,并不会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的般效率,也不会伤害到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的根本。参见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参见任东来陈伟白雪峰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同上,第‛页法律论文违宪司法审查难免限于浅陋,诚望阅者以批判之态度予以正之。法律论文违宪司法审查。始于年月日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基本权利纠纷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法院认为该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专就此案所作的批复,随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引用宪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参见任进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若干问题,刊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年第期。参见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同上,第页。同上,第页。参见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参见陈云生宪法监督司法化,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同上,第页同上,第页。参见理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丹尼尔韦伯斯特,美国律师政治家法学家,曾担任国务卿干涉‛。根据宪法,法院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法院通过向人大报告工作以及人大常委会对法官职务的任免等来接受人大监督。但是,近些年来人大不断将其监督权往具体的个案上延伸,监督的内容已涉及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在判决书中宣称人大的相关立法因违宪而无效,当然也就要有砸自己‚饭碗‛的思想准备。相对于政府出台的法规规章乃至‚红头文件‛和纪要等,法官同样也不敢轻举妄动,毕竟各级法院的‚生计‛还攥在各级地方政府的手中,各级地方政府也还理直气壮地视法院为地方利益的义务承担者。因此,法官权能在能动性方面施展的空间还极为狭小。尽管如此,从义务的角度,法官也不应当回避或绕过具体个案中所涉及的合宪性审查问题,而应当有勇气和智慧在审判实践中去摸索触及法官在违宪司法审查中的权能边界。为此,笔者就法官在违宪司法审查中的权能范围用比较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作简要分析,目的仅在于提供些思考的进路,以寻求将违宪司法审查在我国审判实践中作为项制度来建构的向度。从职权管辖的角度分析。在普通法国家,法官的法定系从根本上的否定。所谓‚淮南之橘,淮北为枳‛,盲目地‚拿来‛或‚移植‛都是非理性的,并不会为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带来什么新的持久的生命力,甚至有可能畸化人的价值观,给我们正处在转型时期的社会带来制度上的硬伤。因此,文中对我国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点滴思考均牢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这根本政治制度为基础,并从我国法院的宪法地位和任务出发,努力以建设性的姿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丰富和升华法官的义务内涵,发现和充实法官的职业权能。近些年来,宪法的‚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不断为我们这个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所强调。但是,任何好的制度都不是在这个现实社会之外做好了再拿来现成套用的,都需要这个制度中的人自身的积极作为,这除了法官宪法意识的觉醒,还需要以塑造宪法之下法官独立意志为目标之司法体制上的变革。而较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相关方面今后更加深入和广泛的探讨,笔者仅仅作了些抛砖引玉的努力。限于学识,对西方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把握恐不有确,而对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制度下法官义务和权能的参议更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不断为我们这个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所强调。但是,任何好的制度都不是在这个现实社会之外做好了再拿来现成套用的,都需要这个制度中的人自身的积极作为,这除了法官宪法意识的觉醒,还需要以塑造宪法之下法官独立意志为目标之司法体制上的变革。而较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相关方面今后更加深入和广泛的探讨,笔者仅仅作了些抛砖引玉的努力。限于学识,对西方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把握恐不有确,而对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制度下法官义务和权能的参议更难免限于浅陋,诚望阅者以批判之态度予以正之。法律论文违宪司法审查。我国目前宪法监督的状况,应该说是有违宪审查制度而无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尽管宪法和立法法明确将违宪审查权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但现实中法官通常在两种情形下仍要涉及合宪性审查问题是在适用法律上遭遇法律规范冲突时是面对需要救济的权利而无现成可适用法律时。对于前者,虽然我们都知道基于法理的适用原则,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法官旦在其中作出判断,便意有观点认为,美国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属于‚个别效力说‛,但违宪法律经宣布无效,便依判例法原则产生对后的效力,致使有关法律成为事实上的‚死法‛但这种情况在我国却是不会存在的。因为美国适用判例法,违宪认定虽只具有‚个别效力‛,但由于其后相同或类似案件均得引此判例为裁判依据,以致此‚个别效力‛实际便具有了等同于立法的‚般效力‛。而我国不适用判例法,法律适用于个案的效力并不必然以此判例为依据而及于其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因此也不会存在‚个别效力‛转化为‚般效力‛的可能。同时,司法审查并非法律实施的唯有效途径,法律在个案上与宪法发生的冲突是以具体权利人遭受侵害事实为前提的,诉讼个案上的无效认定并不必然及于该法律实施的所有情形,从目的上讲只是为了保护该个案具体权利人的宪法权利,对权利并未因该法律与宪法的冲突而形成现实利害关系的人们来说,该法律的效力并没有被解除,与宪法相抵触的该法律因相当无诉因权利人的‚同意‛或‚默认‛而依然存在效力。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法官于个案中的合宪性审查效力,可采‚个别效力说‛,这样既味着下位法或其相应条款将被宣布无效,于是人大法院法官者的关系都将陷于尴尬和紧张如李惠娟事件。而对于后者,宪法的直接适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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