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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新版2020年3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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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新版2020年3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第章投资者保护第十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证券品种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等因素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第十条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应当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百条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百零条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第百零条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监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第百零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年。第百零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第百零条进入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不得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第百零条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实名开立账户,以书面电话自助终端网络等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第百零条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第章投资者保护第十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证券公司违反第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第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第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第十条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十条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第十条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种类,且当事人方人数众多的......”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年。第百十条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第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百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百十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亿元;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第百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百十条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的登记结算,应当采取全国集中统的运营方式。前款规定以外的证券,其登记结算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其他依法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办理。第百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和业务规则,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遵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第百十条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第百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第十条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十条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第十条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种类,且当事人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第章证券交易场所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第百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百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定比例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第百十条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第百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百十条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应当持有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合伙企业身份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百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证券结算服务的,是结算参与人共同的清算交收对手,进行净额结算,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第百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第百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第章证券交易场所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根据证券品种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等因素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第十条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应当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百条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第百零条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第百零条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监事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第百零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百十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百十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第百十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十章证券业协会第百十条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第百十条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新版2020年3月1日生效。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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