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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最新版2022年3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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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最新版2022年3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发现假药或者劣药;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般的执业活动。--第十条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条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管理。第章培训和考核第十条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最新版2022年3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章总则第章考试和注册第章执业规则第章培训和考核第章保障措施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般的执业活动。--第十条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条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管理。第章培训和考核第十条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第十条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第十条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第十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十条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十条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第条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条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第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第条每年月日为中国医师节。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第条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第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十条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发现假药或者劣药;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第条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条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第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第条每年月日为中国医师节。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第条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第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第十条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第十条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第十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第十条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第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第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第十条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从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研判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规划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院内感染防控措施。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第十条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第十条医师在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注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十条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死亡;受刑事处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最新版2022年3月1日生效。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按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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