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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最新版2021年11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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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最新版2021年11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第十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万元以下或者上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第十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十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第十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通知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的补救措施和个人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系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通知个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知个人......”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第十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第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第十条敏感个人信息是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第十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第十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本法推进下列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具体规则标准;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评估认证服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第十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万元以下或者上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第十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接收方应当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接收方应当在上述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等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第十条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第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第十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最新版2021年1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章总则第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节般规定第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第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第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第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第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的,也适用本法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第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第十条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第十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第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第十条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第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第十条敏感个人信息是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第十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款规定的事项。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第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第十条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第十条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前条第款规定的事项。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第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第十条两个以上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应当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该约定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个个人信息处理者要求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最新版2021年11月1日生效。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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